NFT行业内卷程度,绝不亚于任何一个行业。已出现竞争对手之间的互相抹黑,甚至出现了系列诉讼案件。“挖坑式”NFT维权层出不穷。各平台一方面要追逐大IP的光环和独家,另一方面还得面对消费者的疯狂和失落。
今天就飒姐团队代理、协助处理和观察到的现象进行抽象总结,给诸位老友提个醒,尽量减少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九曲十八弯”之转授权
传唱度高的歌曲,人见人爱的动漫,其身价自然高耸。初期的NFT平台还在打信息不对称,不少传统艺术家和画廊等对于NFT处于试水阶段,不太懂技术,又看着海外同行眼热,彼时拿授权相对比较容易,几乎喝场大酒就能搞定。但可惜的是那时候NFT平台多为毛头小子们的草莽平台,授权合同粗糙到不忍直视。对于NFT铸造和销售必备的复制权和信网权并无直接约定,埋下了隐患,导致后续纠纷爆发。
我们看到过各种奇葩授权,就不一一展示了(主要是太有特色,怕对号入座)。提示诸位,在签署IP授权协议时,注意以下几点:
(1)询问权利人是否是作者,如权利人系作者,可要求其提供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
(2)若对方不是作者,询问其如何取得授权,要求其展示取得权利的合同,并察看上游权利来源,判断信网权和复制权是否一直流转完好。注意审查授权链条是否完整,防止出现授权人自身就没有权利的尴尬局面。否则,一旦铸造发售NFT,持有人的权利无法保障,一旦在社群内发酵,将发生涉众风险。
(3)留存谈判的痕迹,如微信聊天记录;
(4)尽量争取独家,确保稀缺性;
(5)次选优先发售,后发售者须间隔一段时间且不能一模一样;
(6)注意授权时间,如今有些判决书误导NFT为物权,又不给予“权利用尽”(非法律粉,请直接问本单位法务),最终购买者和平台会出现巨大矛盾,务必提前在注册协议中说明。
二、维权路径的选择
好不容易,A平台争取到了发行NFT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结果IP方背信弃义,对双方的授权合同略作修改又授权给了平台B、C、D发行NFT。导致该IP项下的NFT价格下跌,持有人倍感失落,甚至出现客诉。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著作权授权的A平台是否可以起诉其上游IP方?A是否有权起诉B、C、D?
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非专有使用权重复授权时,在先
被许可人之困
当IP方对A平台是非专有使用许可时,IP方有权就同一项著作权财产权进行多重使用许可,即有权许可平台B、C、D使用,因此,IP并未对A违约,A无权主张IP方违约,也无权起诉B、C、D。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A不仅受困于非专有使用许可可能导致的稀缺性不足,而且因无法预测、控制、决定更多的B、C、D甚至E、F、G平台就同一作品在不做任何改编、修改的情况下,直接以该作品发行海量NFT的可能,从而该作品NFT可能构成三协会倡议中提及的“不通过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进而引起监管部门对基于该作品铸造发行的NFT进行一体化监管,强制下架等措施,并引发涉众风险。
(二)专有使用权重复授权时,在先被
许可人如何维权?
1、向著作权人主张违约或侵权
当IP方对A平台进行专有许可的情形下,显而易见,A有权起诉向其授权的IP方。例如某画家自己创作的版画作品,直接授权给NFT平台铸造发行,合同约定为专有使用许可,许可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又授权他人就同一作品进行NFT发售,授权的权利内容同上,那么,平台A可直接起诉这位画家,案由是违约之诉,至于是否能提起侵权之诉还存在一定争议,但飒姐团队认为侵权之诉也有请求权基础。
违约之诉的理由显而易见,按照约定,在专有许可的情形下,著作权人按照约定不得就同一表达再行许可第三人专有或者非专用使用。
飒姐团队认为,侵权之诉的请求权基础是,IP方侵犯了A平台的专有使用权。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因为IP方在明知已授予A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再就相同的权利进行许可授权平台B、C、D,无疑侵犯了在先被许可人A平台的专有使用权。
对于这一情况下,对于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的认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案件(案号:(2021)京民再77号)中,北京高院认为先签订合同的被许可方享有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裁判理由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甲公司在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某甲公司获得该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间明显早于某乙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间。故根据前述规定,在未经某甲公司许可的前提下,某乙公司在此期间通过其运营的“XX网”手机客户端对涉案作品进行传播,侵害了某甲公司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2、可要求在后被许可人停止侵权,在后被许可人
具有侵权故意时,可主张损害赔偿
那么,另一个问题随时而来,在先获得专有许可的A平台,能否起诉在后获得使用许可的平台B、C、D,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
如前所述,A平台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因此,在先被许可主体A平台已取得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后的被许可平台B、C、D未经A平台的许可行使该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侵犯了A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
那么,A平台应向B、C、D主张何种权利呢?一是有权要求B、C、D停止侵权。一般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停止侵权并不以侵权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前述(2021)京民再77号再审民事判决也持此观点。二是在能证明平台B、C、D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观过错的证明,是一个技术活,在本普法文章中不做展开,有需求的读者可联络飒姐团队提供支持。)
三、被忽略的音乐作品
受海外NFT市场的影响,国内NFT主流还是图片类或视频类,图片以炫酷头像为主,视频百花齐放。为减少侵权作品上传导致的法律风险,合规的NFT公司有专门的审查岗,在图片库里每天辛苦地检测是否存在侵权作品上传。殊不知,音乐作品,被制作为NFT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在我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议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也就是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其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合同,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权利,按照该协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包括:(1)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2)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3)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5)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6)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也就是说,为保护音乐的多样性,向中国音协支付使用费即可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便捷高效。
但这里值得注意NFT平台经营者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如前所述,在仅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的情况下,NFT平台可能面临相应NFT稀缺性不足、监管及涉众风险等。
写在最后
NFT行业还在持续发展之中,在数字经济大潮里,将文化产品与科技相结合是一次有价值的实践。我们期待行业健康发展,不希望行业异化为非法集资和传销的重灾区,请诸家平台守住初心,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