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元宇宙公司Meta(原Facebook)遭到美国得克萨斯州总检察长Ken Paxton的起诉,起诉理由是Meta在二月宣布关闭的面部识别系统在未经用户以及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并利用用户的生物特征数据,违反了得克萨斯州个人隐私法,索赔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1。其实这已经不是Meta第一次涉及相关诉讼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一个新兴概念的诞生和壮大,往往伴随着无数的争议和碰撞。后续随着元宇宙概念的盛行以及相关技术的发展,用户隐私与数据化的矛盾无疑将持续处于风口浪尖上,甚至可以说,用户数据隐私的保护与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元宇宙未来的发展进程。
那么,元宇宙时代,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究竟将面临哪些挑战?如何才能更好的应对这些挑战,从而避免成为“数据透明人”?带着对前述问题的思考,我们将为你一一揭秘。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其中上篇将对元宇宙用户数据隐私保护所面临的挑战予以分析解读;下篇将对元宇宙用户数据隐私保护需厘清的问题予以阐述,并就元宇宙用户隐私保护机制建立给出建议,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元宇宙用户数据隐私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一)数据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美国作家戴夫·艾格斯(Dave Eggers)认为,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会压缩人们的隐私空间,并在小说《圆圈》一书中构建了一个零隐私的世界。
总体而言,数据与隐私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任何的信息一旦被数据化并存储在相应的载体中,该信息隐私的泄露风险便随之产生且无法消除、避免。而基于互联网的特性,任何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便难以完全消除其痕迹,除非消灭存储、传输该信息并有相应记录的所有载体,这在现实中无疑是天方夜谭。
因此,作为用户只能调整自身对于数据隐私的保护观念以期适应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而使得由信息科技企业主导的隐私观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默认观念,如我们在使用任何软件时,都需要确认相关的信息保护或许可协议才能够使用。
虽然用户具备数据使用的知情权并可以在数据使用过程中行使动态监管的权利,但商业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在隐私协议中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条款实质上获得了用户数据及其衍生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实际上,真正关注到个人数据隐私权利的用户可谓是凤毛麟角,再加之目前网络的技术特点以及数据行业的专业性,用户天然的在这场隐私“数据保卫战”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元宇宙用户数据的分类
相较于WEB2.0,元宇宙基于其“身份”构成因素的需要,对于用户数据的需求在种类、数量、深度等层面都更上一层楼。尤其是元宇宙本身所体现的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存在深度映射及交互并保证用户能够灵活、自由切换的虚拟世界,其本质为现实世界的虚拟化,需要基于现实世界的属性对其内部的身份识别、内容生产、经济体系、用户体验进行大量的创造、改造工作。因此在传统二维数据需求的基础上,基于元宇宙世界需要建立用户虚拟形象、捕捉用户反映、环境及时反馈与重建、用户体验反馈与记录等需求,元宇宙收集的个人数据边界逐渐向用户的内部进行推进。
为实现完全的体验,用户将不得不提供生物电信号、脑电波、身体结构甚至基因构成等深度生物数据一一提供,而元宇宙则尝试将人机交互行为进一步建立在用户生物特征分析的基础之上。
基于元宇宙的上述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元宇宙中用户数据可大致分为如下三类:
1、用户个人信息,一般由用户主动上传(如注册时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等)或由元宇宙运营方收集(如指纹采集、面部识别等);
2、用户与元宇宙交互产生的数据,用户在元宇宙中可能基于自身指令,或与元宇宙的交互动作(如购买虚拟物品、服务等行为)产生新数据。同时,也有可能将部分现实世界中的信息映射到元宇宙中,如在元宇宙中虚拟体验某些物品(如服装等)后进行实物购买,此时可能会提交个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用户从现实世界带入元宇宙的数据,用户可能将现实世界的已有数据带入元宇宙,如将自制的音乐、文章、视频等作品上传至元宇宙。
(三)元宇宙对用户数据隐私保护提出新挑战
鉴于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和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体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并由此所产生的三类用户数据,再加上在已经大行其道的众多元宇宙概念游戏、音乐、电影等网络服务场景中,各类软件为拓展虚拟数据转化技术,在提升用户体验的幌子下,可能涉及大量的非法采集用户生物活动数据并进行后续分析开发的行为。这些情况均对元宇宙的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的标准及规则建立提出了挑战。
那么,在上述元宇宙情境下,数据隐私保护的新挑战主要体现在哪里呢?主要如下:
首先,从生成的数据形态角度出发,通过VR、AR等前端设备所产生的用户数据,实际是在现实信息的基础之上叠加了新的信息,相较于WEB2.0所采集的二维用户隐私数据更容易发生泄露风险。而客户在使用前端设备的过程中,其他与数据交互无关的用户隐私信息甚至是第三者隐私信息,也存在被不当收集、使用、泄露的风险,例如某些游戏仅需要肢体活动数据即可满足其数据交互需求,但无法排除该用户与他人的交流信息被设备所收集的可能性。
其次,从数据的使用角度出发,三维数据在存储、传输、分析等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用户数据风险事件,将会给用户造成重大的隐私权益损害,其后果也远高于二维用户数据风险事件。
最后,基于前端设备的多用户、多场景交互情况,有可能会引发用户数据访问错误以及用户的权益侵害。
1 信息来源于《环球时报》于2022年2月15日所发表之新闻,网页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4815571509806247&wfr=spider&for=pc
2 参见张楠、田春桃《元宇宙中的数据保护问题》. “上海律协”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Fi923ZEHRXbWsoq-ZjF-Kg
3 北京大学陈刚教授,董浩宇博士在发表《元宇宙特征与属性START图谱》提出此概念。请见:https://share.gmw.cn/it/2021-11/19/content_353231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