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NFT行业中,文物NFT与非遗NFT和其他的NFT有极大不同。除了共有的商业属性,此二类NFT最核心的特征便在于承载了中国文化和民族精神。这使得此二类NFT的文化价值相较于一般的NFT而言更为出色,同时在兼具艺术价值的同时也能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文物起到传播作用,因而通常而言具有更高的收藏价值。
关于文物NFT的相关问题,飒姐团队之前已经撰写文章对如何正确铸造发行文物NFT进行提示,而非遗NFT则与文物NFT又有所不同,因此今日文章便针对非遗NFT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非遗的特殊性
所谓非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近年来,对于非遗的保护,引发诸多讨论的,当属于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应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尽管在非遗领域,我国已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配套的许多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予以规范,但是一方面,这些法律规范大多属于原则性、行政保护性的规范,主要针对的非遗在立项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的程序性保护,而对非遗现阶段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则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明确的规范。而另一方面,非遗的某些独特性质也使得面对这些侵权问题,即便综合运用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些独特性质可以从最高法公布的201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的“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窥知一二。
本案的案情简单来说,就是源自天津、北京两个“泥人张”在“打架”:天津“泥人张”的传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张锠认为北京“泥人张”传人张铁成侵犯了自己对“泥人张”名称享有的专用权,因而将其诉至法院。案子自2005年起诉一直到2012年最高法再审宣判,历时7年,可谓旷日持久。之所以如此,便在于取证困难。
而这种取证难的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泥人张”之上。事实上,大多数非遗产业都有着上百年甚至更为久远的历史,在长期的变迁中,难免会有权属不清、关键资料遗失的困难,因此在涉及非遗的案件中,取证困难是最大的痛点,亦是非遗的独特性质所导致的问题之一。
此外,对于非遗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本身也有一些值得讨论之处。以《著作权法》为例,根据规定,对于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但是实践中,很多非遗项目是口口相传,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其期限早已超过五十年,如何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是需要立法去明确的。
尽管此处,飒姐团队并未列举出非遗所有的独特性以及因此而带来的问题,但是我们已经可以预料到,当独特的非遗遇上规范尚未完全建立的NFT,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自然是多种多样的,各大NFT平台应当重视。
二、非遗和NFT的联手合作的两种
模式
非遗和NFT的联合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模式。
其一,将非遗作品制作成为数字藏品进行发售。在非遗NFT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便是将非遗作为一种作品或艺术品,由其制作人将相关著作权授权给铸造公司或平台进行铸造并发售。此种情形下的非遗NFT与目前流行的绝大多数NFT从表现形式上看并未有太大的差异,大多数平台都有此类NFT的发售,如一起NFT平台携手文物修复大师贾某某发布由非遗技艺全形拓制作的《观物》系列数字藏品,某探NFT平台则联合非遗传承人霍某某将其绘制的杨柳青年画制作成为数字藏品进行发售等等。
其二,将NFT数字藏品作为非遗产品的附赠物提供。如果说第一种模式,重点仍然是NFT,那么第二种模式重点则在于非遗产品。数字藏品更大的作用体现在了对非遗产品的推广上,起到了宣传的作用。今年“五一”期间,重庆洪崖洞的一个摊主便在取得重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年老字号同德福的第四代传承人余晓华和技术公司的支持之后,通过贩卖饮食类“非遗”桃片发放相应数字藏品.
具体而言,顾客首先可以通过一款线上小游戏获得数字藏品的购买资格,而该数字藏品实际上对应了线下桃片形态各异的包装,然后顾客可以通过购买对应的那一盒桃片来获得该数字藏品,同时数字藏品的背面还有该非遗的历史纪要以及人文趣事。显然,NFT在该模式下相较于第一种,有更大的宣传推广的作用,其本身是为销售非遗产品而服务的,NFT自身只是附带品。
三、非遗NFT合规要点提示
无论是第一种合作模式,或是第二种合作模式,由于非遗的特殊性,各大NFT平台有如下要点需要注意。
1
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与《文物保护法》相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其他地方性法规亦有类似的规定,如《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内涵及表现形式,不得有歪曲、贬损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因此,对于NFT平台而言,在与非遗方合作开发非遗NFT时不仅应该尊重其内涵,不得进行错误和不合理的更改导致其原意被歪曲、贬损,而且在宣传时,必须真实、准确。根据《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歪曲、贬损等行为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
标识使用
对于非遗NFT而言,存在一项特殊的标识可以使用,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该标识是由原文化部确定并发布的一种图形标识。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其中商业活动便包括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和营业性演出活动,销售、出口含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商品,以及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
而在非遗NFT的铸造发售过程中使用这样的标识无疑会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能够使得消费者对非遗的真实性产生信赖,从而有助于平台的业务经营。
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NFT平台想要使用该标识,必须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否则该行为涉嫌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
平台的审查义务
在NFT与非遗合作的过程中,无论是第一种模式还是第二种模式,实际上都存在的一个问题:平台方是否有权铸造发售非遗NFT,或者说,非遗的传承者是否有权授权平台铸造发售NFT?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在非遗的表现形式是一个作品的时候是很好解决的,依照著作权法的思路解决即可。换言之,只要传承者利用非遗创作了一部作品,那么其就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传承者作为作者只需要将其著作权的一部分授权给平台方,平台方即可据此铸造发售非遗NFT。
此种情况下的授权链条与一般作品铸造成NFT数字藏品并无任何区别。但非遗的特殊性使得在非遗NFT的场景下,要保证这样的链条授权无瑕疵,还必须保证与NFT平台合作的相对方必须是非遗传承者,否则其授权便有瑕疵,存在虚假宣传的可能。
因此,对于NFT平台方而言,必须履行一定审查义务,对相对方是否属于非遗传承人进行审查。但是正如前述,取证难使得非遗传承人往往难以证明其身份,也使得平台方难以确认该传承人身份的真实性,因而要求NFT平台方承担过重的审查义务无疑是不合理的。
考虑到对于这种审查义务,亦没有任何规范进行规定,因此对于NFT平台而言,最为稳妥的方法是根据国务院及各地政府的主管部门公布的各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向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寻求商业合作,从而确保合作相对方即是非遗的传承人,进而使得上述授权无瑕疵,合理合法铸造发售非遗NFT。
四、写在最后
与文物NFT相似,非遗NFT也由于其自身承载的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享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因而有着相当大的销售市场。但这也使得该类非遗NFT的炒作空间更大。因此,NFT平台应当在合法取得相关授权的同时,合法宣传推广和发售非遗NFT,并且严厉抵制炒作行为,以推动NFT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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