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发表于《财经法学》2022年第5期,第35-53页。本文由高杰校验,为便捷电子阅读,已略去注解与参考文献。
【内容提要】元宇宙金融以基于公共区块链的去中心化金融为核心。这种新型金融开创了低本钱、高效率的运营方法,但因其无准基础知识槛,全球参与主体身份不清楚、防篡改、抗审查、自我创制规则及自动运行等特征,冲击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然而,元宇宙金融并不是绝对不可规制,其历经“去中心化”到“再中心化”的演进,监管机构以“再中心化”的主体为要紧抓手,通过非正式引导,颁布区块链技术与代码安全的国家标准及正式法规、推进传统金融和元宇宙金融融合等方法,影响基于代码的规则体系、提高金融安全与形塑社区自治规范。不过,元宇宙金融“再去中心化”的演变决定了其在较长时期不可以完全被法律规制。
【关键字】元宇宙金融区块链再中心化
目次
1、导论
2、“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对立
3、“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之悖论
4、规制原则、方法和局限
5、结论
1、导论
(一)被忽略的核心内容
元宇宙(metaverse)定义起来自于尼尔·斯蒂芬森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作为3D数字化虚拟共享空间,元宇宙以高速通信互联网为基础,支持虚拟时空的很多应用革新,以高性能的虚拟现实(VR)或增强现实(AR)等技术设施及软件带给用户高沉浸、低延迟、多样性和即时参与的感受,借用AI驱动的虚拟数字人将元宇宙的内容有组织地呈现给用户。2022年下半年以来,元宇宙定义在学术界被万众瞩目,有关论文如过江之鲫。这类研究主要从传播、文化或哲学考虑等范围入手。譬如《探索与争鸣》等杂志于2022年2月主办“认识元宇宙:文化、社会与人类的将来”平台,与会学者就“元宇宙”的哲学基础、道德伦理、媒介实践、社会特点、主体特点等方面拓展交流和深思。其他一些核心期刊发表的“元宇宙”论文亦着重从社会传播、哲学考虑或政治风险角度切入。法学“元宇宙”主题论文有些从宏观或抽象层面论述,有些则尝试剖析其铸币权等细分问题。
然而,元宇宙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数字创造等经济活动。有学者觉得元宇宙可以提供各种数字商品和服务,其成败取决于其能否具备实质性的丰富活动,使大家接入元宇宙是一件既具备经济价值又具备学习、社会、娱乐等价值的活动。业界专业人士把数字资产创造、交换、消费等所有在元宇宙进行的经济活动统称为元宇宙经济。数字经济是以数字要点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经济活动,传统经济升级的方向是数字经济,元宇宙经济是数字经济的一个子集,是其最活跃、最彻底、最具革命性的部分。元宇宙经济要点规模无限大,消费频率大幅提升,边际本钱趋零化,因此元宇宙经济规模将是现实世界的数倍。如此一种由实质生产和消费支撑的高效虚拟经济系统将超越现实世界大部分传统经济体的规模。
2022年3月,花旗银行的“全球视线与解决方法”部门(Global Perspectives & Solutions,GPS)发布长达184页的深度报告《元宇宙与货币:解密将来》,该报告指出:“到2030年,元宇宙经济潜在市场规模将达8万亿USD到13万亿USD之间,潜在用户将高达50亿户。”报告着重指出:“伴随元宇宙进步,将需要一系列金融服务支持其活动。元宇宙金融(MetaFi)融合了当今两大技术趋势:元宇宙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即‘元宇宙的去中心化金融工具’,将推进去中心化金融迅速增长。从刚开始的资本形成到支持元宇宙内的商业,金融服务可以在其演变中发挥要紧用途。”该报告是笔者迄今所见元宇宙范围最详细、最专业的研究。
依据底层技术构造和治理权力的特点,元宇宙分为封闭式(中心化)与开放式(去中心化)两种结构。封闭式元宇宙由特定法律主体(公司或个人)掌控,如美国Epic公司旗下游戏《堡垒之夜》(Fortnite)及元宇宙上市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等,其借用相对封闭、分割的特点,由所属公司获得大多数收入与收益。以“罗布乐思”为例,第一,其允许用户以平台自主发行的数字货币“罗布币”(Robux)购买平台内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或平台增值服务;第二,用户只能按平台设定价格向平台以USD购买罗布币,并限于平台内用;最后,“罗布乐思”允许开发者通过开发者交换计划(DevEx)将赚取的罗布币兑换成法定货币。
开放式元宇宙并无特定法律主体掌控,如部署在ETH等区块链的SAND或Decen-traland等。开放式元宇宙被觉得是下一代网络,即Web3.0,由区块链、智能合约与非同质化通证(NFT)等构成。这种元宇宙主要由用户构建并拥有,用户生成内容,允许内容创建者控制其内容,享有数字作品的权利。与Web2.0年代超级平台垄断用户数据和大多数收益不同,Web3.0是用户和建设者一同拥有互联网与数据,这在区块链技术条件下方能达成。开放式元宇宙是“利益有关者机制”,渐渐形成用户和建设者自治的组织形式(DAO),组织规则由程序代码实行,建设和维护元宇宙的社区成员推荐利益,共有和共治虚拟空间,这需要应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及数字通证作为经济勉励机制。综上,开放式元宇宙将与区块链深度融合,释放用户数字创造动力,代表将来的行业进步方向。
区块链为元宇宙金融提供必要基础构造、NFT(非同质化通证)和数字通证(ETH等同质化通证),为数字创造达成价值标识(确权)与价值转移(买卖)。2004年,学者指源于由市场与财产权利的界定是革新的先决条件。元宇宙要获得成功,则需要虚拟财产需要可以转换成现实世界的财产。这个自由市场需要创造者对财产拥有相应权利,方有创造财富的动力,以促进增长。但在前区块链年代,个人拥有数字作品的财产权利缺少技术支持,多停留于设想中。与封闭式元宇宙由所属公司掌控数字资产所有权(如游戏平台控制各类游戏道具与装备)不同,开放式元宇宙需要独立于特定应用项目的数字资产所有权,ETH等技术指标允许元宇宙用户以可控方法拥有数字资产。用户拥有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开辟资产金融化的渠道—质押、借贷、买卖和衍生品等,这类业务在去中心化金融应用中已比较成熟,构成元宇宙金融主要内涵。
区块链原生数字通证或私人数字货币是勉励方法,也会成为价值储藏的载体,与稳定币构成元宇宙的支付工具。去中心化金融减少了大家进入金融的门槛,为大家通过加密货币获利创造机会。在这个开放系统上创建钱包、转账与买卖均不需要提供个人身份等重要信息,应用不需要许可,不需要中介机构(如券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业务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实行;不需要昂贵办公场合和庞大合规团队,买卖成本低于传统金融机构;各类应用程序像“资金乐高积木”一样搭建与分工协作,允许用户创建、修改、混合、匹配或链接任何现有些去中心化金融商品;智能合约应用程序相互叠加,生成可互操作和组合的金融业务。去中心化金融的一些理念富有积极意义,如消除中间环节的暗箱操作,减少中介风险,个人掌控加密货币,买卖记录公开透明,受公众监督等。在元宇宙中,可组合性和互操作性使不同加密货币可以应用去中心化金融协议进行传输和交换。用户在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兑换不同私人数字货币,将私人数字货币存入借贷协议赚取收益,或用“跨链桥”将私人数字货币转入其他区块链系统,这类特点与元宇宙金融业态融合。
(二)法学研究的偏差
元宇宙金融以分布式自治机制(DAO)和数字通证(token)作为组织模式和勉励方法,分布式自治机制打造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基础上,数字通证是勉励参与者完成买卖的驱动机制。元宇宙金融是以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和分布式自治机制等为基础的第三代网络在金融范围的重组。近年去中心化金融应用主要有三种:一是借贷,用户可基于ETH的借贷协议(如compound)在其借贷池中存入资产,赚取利息,或借助该协议质押加密货币以借出稳定币。如质押资产市值下跌或到期用户还款困难,协议将实行清算程序,拍卖质押品以防止损失。二是基于去中心化交易平台(DEX)的加密货币买卖,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如UNI)允许大家不经审核即在该应用协议上直接买卖,允许大家买卖新的加密货币。三是衍生品买卖,衍生品平台(如SNX)允许用户杠杆买卖,或创建模仿传统股票和产品的“合成资产”,作为买卖标的。
去中心化金融成为元宇宙金融核心,其进步突飞猛进,至2022年6月5日,据DeFi Pulse统计,区块链上借贷、买卖及衍生品等加密货币锁仓市值达540亿USD以上。去中心化金融应用由ETH拓展到其他区块链系统(如SOL等),引起业内人士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高度关注,诸如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态要监管去中心化金融。去中心化金融是近年“破坏式”革新的代表,引发了显著法律风险—去中心化金融衍生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买卖,使监管机构采集信息受阻,可能助长洗钱、恐怖筹资及互联网诈骗等犯罪,增加取证、侦查困难程度。然而,近年有关法学研究对加密货币法律属性或反洗钱等细分问题的探讨居多,整理性研究较为有限。譬如,有学者提出区块链金融的智慧型监管及自我规制、行业规制和监管沙箱等;或剖析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属性,提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适合界定为有限合伙,发起人承担无限责任,乃一般合作伙伴,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乃有限合作伙伴。但这类研究忽略了对要紧规制对象的深入剖析,很难达成预期目的。有学者提出区块链规制的几个层面,即自主规制、多方利益有关者一同规制、基于代码的规制等,论述多为宏观抽象视线,具体在去中心化金融范围,这类方法的可行性有待察看。有学者觉得区块链金融需要在沙箱式监管下达成革新,由监管部门主导完成风险的跟踪测试,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决定了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不适合适用于金融范围,该范围应淡化“去中心化”,强调分布式、弱中心特点。这种应然层面的探索没办法回话实然层面去中心化金融及元宇宙如火如荼所引发的现实问题。有学者觉得区块链治理中驯化“去中心”是历史势必,然而怎么样驯服“去中心化”尚需再三考虑。
元宇宙虚实结合,将兼容去中心化金融与中心化金融(传统金融),但中心化金融或传统金融多由特定法人主体控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明确,在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内基本可得到规制。开放式元宇宙监管环境远未成熟,去中心化金融业态将是元宇宙最具活力、革命性,甚至“破坏力”的部分,但其在现有法律与监管框架内几乎完全空白,引发巨大的规制难点,尚未引起各国监管机构常见看重。元宇宙与去中心化金融结合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亟需法学研究者针对其“去中心化”表象,剖析法律风险,重点考虑“规制哪个、怎么样规制、规则原则及规则方法可能的局限”等系列理论问题。综上,本文以提高元宇宙金融可规制性(regulability)作为研究核心:第一,剖析开放式元宇宙金融的底层技术,即区块链对现行法律构成挑战是什么原因;第二,讨论元宇宙金融可规制的主要对象;第三,探索规制方法与规制重点阶段;复次,分析规制局限及缘由;最后是结语。
2、“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的对立
(一)元宇宙金融“去中心化”的法制挑战
元宇宙金融实为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的应用,与法律中心化特点之间存在矛盾,这是元宇宙金融挑战法律与监管规则的主因。传统法律关系由权威的中心化机构(如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确立、宣示和保证实行。诸如各类权益证书由中心化机构(如房地产管理部门、汽车管理部门)登记、确权并受法律保护,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特定化是明确法律关系的首要条件。参与和运维区块链系统的互联网节点分布于全球,买卖不需要辨别用户真实身份,义务承担者分散化或没办法确定,权利人的请求权可能失去特定对象。法律体系是中心化社会的产物,去中心化意味着区块链系统缺少明确法律主体,法律规制缺少特定对象,为不特定参与者避免法律责任提供便利,甚至致使“法不责众”的局面。
区块链部署DApps为买卖者提供未经监管者许可的期权、借贷等各类金融商品与服务。在基于ETH自动做市(automated market maker,AMM)买卖协议的UNI上买卖,无需做市商、上币费及撮合模式下超大规模的运算资源,为元宇宙和区块链项目筹资及加密货币价格发现提供便利。UNI基于ETH协议,允许用户以去中心化和不需要许可的方法促进ETH和其他任意加密货币(要遵循ETHERC-20协议发行)之间自动兑换。如某种代币不在UNI上,只仅需复制和粘贴该代币的智能合约地址就可添加。有学者觉得ERC-20协议是到今天ETH上发行的受认同程度最高、用最为广泛的加密货币协议,旨在为ETH上通证合约提供一个特点与接口的一同标准。但其并未考虑监管方面对加密货币发行的需要,或者说是为防止对生成于公有区块链的加密货币监管而诞生的一种通用的、容易的规范化协议。任何用户可在UNI自由存入代币进行兑换,自由提取,没中心化交易平台(CEX)进行用户注册、身份验证和充提币限制,智能合约自动运行,不需要像中心化交易平台那样,需要核实用户身份信息。不少项目开发团队原来只能先向中心化交易平台付费(业界称“上币费”),通过中心化交易平台严格审核或社区投票后才能上市买卖某种加密货币(IEO)。
去中心化金融业务近年来快速进步,据ETH行情分析平台Dune Analytics的数据,即便在2022年6月15日“币圈”熊市期间,以UNI为代表的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在一周内仍创下了230亿USD的买卖量。多数国家针对中心化交易平台设有严格牌照管制和相应法律与监管。然而,这种商业模式不需要验证买卖者身份,无人审核特定加密货币是不是存在代码漏洞,不必验证资金 合法性出处。诸如UNI只是一段代码,部署于ETH上。区块链防删改的特质使上述项目一旦启动,开创者亦没办法停止其运行。目前尚无有效法律与监管机制应付之。
(二)元宇宙金融自生规则与法制的分立
元宇宙金融多无明确控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模糊化,无用户真实身份或地点信息,增加监管与合法性审查困难程度。如学者所述:“现有法律体制的监管重点,是负责和协调在线活动的各种中心化中介机构,而部署在区块链上的系统,假如主要或完全借用密码法运作,就很难遭到现有法律体制的控制和监管。”法律规制对象主如果中心化社会特定的、可承担义务的主体,这是法律规制的首要条件。元宇宙金融破除日常心主义的过程中创生新机制,以分布式构造与不确定主体随时参与或退出为特征,这个时空的规则由元宇宙金融社区自生秩序演化而来,影响现实社会人的行为及法律机制。
元宇宙金融的规则自我创生,自我进步,以系统自己商业目的为准则,不以现实世界监管机构的意图为内涵。当法律试图工具主义地对待元宇宙,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监管者意图时,双方不可防止地会产生对立。公共区块链系统假名或匿名及免授权许可的方法,使其无任何准基础知识槛。如BTC系统创建全球分布式价值传输互联网体系,买卖者可低本钱外贸转移巨额资产。BTC在传统金融竞价推广账户体系以外达成了价值传输,客观上避免现行法律与监管需要。BTC系统基于代码的规则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同。私钥是持有人控制BTC的唯一渠道,多保存在每一个持有者的当地终端,持有者控制存储或转移价值不需要借用金融中介机构。这种去中心化的价值管控方法,使司法机构查封、扣押、冻结违法者财产的传统方法很难实行。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曾指出“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具备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质”,但其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却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手段。”诸如在ETH系统,单方面修改已记录在区块上的信息(包含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手段)困难程度很大,因此前述法规需要如缘木求鱼。有学者觉得,某些严格遵循去中心化构想的区块链系统在实质上没能力对系统上的活动拓展实质性审查。对此,一个要紧的平台责任确定原则是,需要结合履行能力来确定平台义务。这就意味着,对于区块链平台没办法履行的行为,不可以为其施加义务。
因为区块链分布式账本跨越国界,元宇宙金融全球化应用场景产生的风险很难遭到单一国家监管规则约束。各国对加密货币及智能合约监管等存在不同态度又催生了规则空白。链上行为跨越不同司法辖区,而各国法律规制意图并不相同。元宇宙金融中的博彩游戏、外贸资产转移或敏锐信息上链等行为在特定国家或区域受法律保护,在另外一些国家或区域则是打击对象,不同国家对同一行为的合法性评判存在显著差异。怎么样处置不同国家或区域的法律冲突,什么国家或区域的法律可以得到实行?这带来不同国家或区域监管执法与司法难点。元宇宙金融很难同时满足所有国家或区域规制的差异化内涵。
代码规则允许加密货币、稳定币和智能合约在未受监管机构审批的首要条件下组成多姿多彩的金融业务与商品,这类新生业态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属性在现有法律与监管体系中多不明朗,使元宇宙金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呈现高度不确定状况,其代码规则可能背离现实社会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受代码规则约束的各类加密货币的功能及法律性质差异甚大,对法律产生不同影响、冲击或挑战。具体而言,有些加密货币是功能性或消耗性的,BTC则在事实上渐渐成为价值存储的载体,日益成为欧美海量传统投资机构的要紧投资标的。ETH发行的ETH更像是一种“加密燃料”(crypto-fuel)形式的勉励,支付程序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去中心化组织没办法律实体,通过代码规则与数字通证界定成员的贡献量,从而分配相应权益。去中心化金融创造金融工具,也创造金筹资产。譬如MKRDAO系统既创造借贷协议,也创造稳定币D人工智能及治理代币MKR。治理代币持有者可对协议参数的更改(比如稳定费或最低质押比率等)投票。MKR依据D人工智能价格波动而创建或销毁,使D人工智能价格尽量接近1USD。MKR还用于在MKRDAO系统上支付买卖成本,并为持有人提供MKRDAO批准的投票软件内的投票权。
(三)基于代码治理的元宇宙金融
元宇宙金融借用区块链系统,其代码规则客观上排斥现实社会的中心化权威,加剧了元宇宙金融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紧张关系。元宇宙各类金融应用搭建在公共区块链系统之上,需要遵守底层协议,伴随应用普及,世俗社会的权力由立法、执法与司法等中心化机构部分转移到区块链核心技术开发职员手中。技术员撰写的代码成为另一种“法律”,形塑加密货币创造、资产转移、筹资借贷和资产买卖等行为。在区块链系统,代码确立的规则等同于刚性法律,不遵守其构造,没办法处置包含支付、买卖、“挖矿”(角逐区块链账本信息记录权以获得加密货币奖励)和数字签名等行为。这个刚性规则排斥违背代码协议的行为,元宇宙金融可在现实社会执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等第三方缺失状况下运行自如。
元宇宙金融是自由开放体系,现实社会金融商品可上链买卖,元宇宙金融也可向传统金融体系反向渗透。前者如以USD储备支撑的稳定币美元C在ETH上发行和流通,后者如区块链应用项目Miror Protocol和SNX创造特斯拉公司等知名公司股票的复制版本。项目开发者在区块链上创建“镜像”协议,勉励买卖者套利价格差异和管理代币实质提供量,使合成股票价格与真实股票基本维持一致。这类代币在UNI等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买卖,被设计成不需要购买真实股票,就可反映它们所追踪的股票价格。但这类合成商品未受监管,也没在特定国家证券交易平台买卖。这类代币化股票发行和买卖可能违反证券法。阻止“镜像”股票买卖,就需要关闭该应用的推行基础,即遍布全球的ETH互联网节点和开源码,关停所有“矿机”,这存在现实困难。
在元宇宙金融系统,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货币管理法和外汇管制法等法律被代码置换。现实社会的规则在区块链及元宇宙中的价值转移、支付或买卖过程中并不是必选项。元宇宙金融依托区块链自治组织机制,其社区投票结果而非法院裁决具备决策权威。譬如在2022年,“DAO项目”因为智能合约漏洞,约1.5亿USD的ETH(当时价格)被黑客攻击,对此,ETH社区大多数互联网节点投票决定赞同“硬分叉”,取回失窃ETH,原ETH最后被分叉为ETH(以太币,即“新链”)和ETH经典(ETC,即“旧链”)。在这起涉及巨额资产的重大争议中,其决策过程无监管机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介入,完全由ETH社区投票表决。
传统金融革新商品上市须经监管机构审批,商品背后有明确责任主体,面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元宇宙金融商品和服务不需要审批,买卖通过合约自动实行,达成代码治理与社区“私法自治”。智能合约是对双方合意的特别实行程序,也是权利义务的代码化表述,一般排除合同变更、合同条约重新讲解与特殊状况下不履行合同等状况。在传统合同法视线下,发生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事由时,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在智能合约中,实行代码发送到所有系统的节点分布式处置,只有多数节点代码同步修订才能更改原智能合约。因此,元宇宙金融实行代码规则的自我治理,社区规范与内部自治取代法律。
3、“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之悖论
综上,元宇宙金融“去中心化”冲击与挑战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学者觉得,去中心化结构由很多不同参与者管理,有效管控需要努力辨别很多不同有关行为者,但这类行为者匿名、很难找到或坐落于海外时,就非常难做到这一点。去中心化还带来法律实行问题,当系统被设计成其运行的责任分散到很多不同参与者时,分配责任和惩罚违规行为会变得非常困难。对此,从捍卫一国金融监管主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推进金融革新角度而言,在借鉴固有网络规制模式的同时,应着重考虑规制元宇宙(及区块链)与规制传统网络存在什么差异,可规制的对象(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哪个。
(一)元宇宙与传统网络规制差异
元宇宙被视作下一代网络,讨论元宇宙金融或区块链规制问题时,大家易沿用传统网络(Web2.0)规则的固有思维。对后者,美国宪法与网络法专家劳伦斯·莱斯格的《代码2.0:互联网空间中的法律》为本范围经典著作。但Web2.0年代网络产业最后被法律规制,重要缘由是网络产业均依托中心化商业机构或法人实体。如亚马逊等商业机构总部均坐落于特定主权国家范围,背后有明确的高管、实质控制人和投资机构。通过以下层次的制约,平台及用户渐渐被严密规制:一是平台实行内部控制规则,对违背平台规则的买卖者施以惩治,如买卖者被禁用淘宝账号;二是平台规则正当性不断受法律评价和审查,平台规则渐渐与正式法规融合甚至一致;三是公权力机构通过监管执法与司法,将平台间冲突、平台上发生的买卖行为置于规制范围内,譬如处罚违背反不正当角逐法或反垄断法的平台。
有学者觉得,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买家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角逐法、电商法等法律规范从外部加以规范;平台拟定的很多规则对其用户的权利义务起到实质影响;法律也有必要回话平台内部的权力关系与民主诉求。基于商业模式便利,诸如淘宝或二手书买卖中介商“孔夫子网”等平台事先引导买卖者实名化,明确买卖者收件地址,鼓励买卖者对每次交易行为互相评分。诸如微信支付及支付宝用户实名制则来自商业机构精准推广及遵照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关于用户辨别、反洗钱等已有规则的需要。总之,平台基本达成法律规制,非常大程度是商业机构利益驱动与政府监管合力的结果。此如有学者觉得,无论是商业借助还是政治控制的需要,都将不断推进那些增强网络可规制性的技术—身份验证、数据标识和物理定位—被广泛使用。
有学者觉得,网络真实权力机制由三个要点构成:竞价推广账户、数据和评分。商业和政府力量使网络控制网站权重新变得集中,网络出现独特的中心化控制机制,即少数平台通过“竞价推广账户—数据—评分”机制加大互联网治理。网络规制方法为区块链或元宇宙金融的法律规制好像提供了参考,但鉴于两者中心化信息网络和去中心化价值网络的本质差异,元宇宙金融注定没办法照搬固有些规制模式。在Web3.0年代,区块链构造有全新的设计和调整,通过分布式记账、密码学原理和共识算法等技术集成解决陌生人主体间信赖问题,达成价值可编程,新的构建模块打开了新型金融业态的大门。其中多数构建超越了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年代的设想。去中心化的元宇宙金融有自己特质,“无须信赖”的构造允许不同参与方无须互相信赖就能完成复杂金融买卖,达成价值转移,传统网络则需要诸如评分机制来加大互联网治理;传统金融业围绕银行竞价推广账户展开,元宇宙金融借用区块链用公私钥体系取而代之。综此,元宇宙金融的特殊性需要监管者调整其旧有思维。
区块链竞价推广账户模式各有千秋,但竞价推广账户均不需要绑定用户身份、辨别用户真实性或提供用户通讯地址等任何个人信息,这类特点内嵌于元宇宙金融,使传统网络竞价推广账户重要要点被区块链消解。通过不对称加密与共识算法等“技术信赖”,区块链不需要以评分模式让用户增信。有学者觉得网络平台的社会规范是以诸如身份认证、行为追踪和记录评分等核心内容的权力结果为基础,这在区块链中均非必须具备要点。综上,元宇宙金融规范相较于传统互联网规范存在显著差异。固有金融监管模式中,金融机构(确定运营主体)、金融竞价推广账户(确定用户主体)及牌照管理(确定运营主体合法性)是达成监管意图的重要,但这类原因被元宇宙金融逐一解决。
海外专家觉得,与网络一样,法律一直能适应监管、约束和影响区块链技术的进步。毕竟,区块链只是一个去中心化互联网,这和网络并无本质不同。区块链系统需要依靠为底层区块链互联网提供支持的新型中介机构,而这类机构易遭到监管。除此之外,这类系统需要依靠代码(或体系结构),它们的运作方法最后取决于市场力量,并受制于社会规范。这为区块链及元宇宙的规制提供一些启示,但研究者忽视了两者的重大差异,并未提出有效思路。
(二)元宇宙金融的“再中心化”
有效规制元宇宙金融,应明确其技术底层—区块链的“权力构造”,即在区块链系统发挥重要影响力的私权力主体,确定可规制的要紧对象(法律责任承担主体),这是元宇宙金融被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塑造的首要条件。如前所述,这个重要性问题在近年研究中多被忽视。有学者觉得,应健全区块链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范,加强区块链在金融范围应用的治理。然而,法律并不是万能,技术总在变异,过度宽泛的建议与有效规制区块链(及元宇宙)存在遥远距离。为常人忽视的是,元宇宙金融虽借用区块链“去中心化”,同时却在若隐若现地“再中心化”。个别研究者断言,“完全去中心化”是种幻觉,去中心化金融平台有一群利益有关者,他们实行决策、推行经营或拥有所有者利益。他们的互动以这个群体及治理协议为基础,对政策拟定者而言是个自然的监管入口。本文觉得,目前影响主流区块链及元宇宙金融的“权力构造”主要由四个重要私主体构成,即核心技术开发团队、大型“矿工”、主流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投资机构。这是元宇宙金融“再中心化”的要紧主体。
元宇宙金融中,技术掌控权力,权力决定规则,规则塑造行为,行为产生结果。核心技术开发团队(一般以非营利基金会形式注册于瑞士等国)塑造元宇宙底层构造、业务本质和勉励模型。核心技术开发团队拥有元宇宙及区块链系统的“立法权”,奠定其“法律世界”—基于代码的规则体系,形塑买卖行为。这类规则确立区块链系统行为模式和买卖结构,是区块链系统的“宪法”,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法律,依托日益增长的全球分布式算力而愈发稳定。元宇宙受益于区块链开发者推陈出新的技术迭代,最后架构独立于现实世界和开发团队自己的“平行宇宙”,即由代码规范的“元宇宙世界”。
与之有关,“矿工”是运维区块链系统的主体,遍布全球。拥有算力优势的大型“矿工”负责把特定时间段系统发生的买卖信息记载到区块。为勉励“矿工”角逐参与“挖矿”,提高区块链系统安全性,核心技术开发团队设定加密货币(数字通证)勉励机制,让“矿工”利益得到保证,并吸引足够多“矿工”参与,技术开发团队预设挖矿困难程度动态调整,设定诸如BTC每四年发行量减半的规则,参与越早,获利可能越大。“矿机”算力越强,“挖矿”困难程度越大,区块链系统稳定性越高。研究者指出,诸如ETH等数字货币和建于其上的去中心化金融协议依靠验证者或矿工作为中介机构,以验证每笔买卖、更新区块信息。这类中介机构可选择添加到账本的买卖及买卖顺序,因此他们可以使用一些在传统市场可能是违法的行为,譬如抢先买卖(front-running),这种获利结果被叫做“矿工榨取价值”。就这种市场操纵行为需要针对这种中介机构采取新的监管方法。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决定什么区块链系统发行的加密货币可在其平台买卖。头部中心化交易平台(如Coinbase)及主流NFT交易网站(如 OpenSea)巨大的买卖体量和买卖深度为特定加密货币带来了价格发现、流动性、变现能力、投资价值和财富效应,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区块链和元宇宙项目,持有或用特定加密货币。财富效应直接影响区块链及元宇宙系统技术开发团队的后续积极性和用户人数,影响其成长和生命力。典型事例是原ETH因“DAO事件”硬分叉后,大多数矿工切换到新链时,部分矿工保持着旧链,他们在旧链挖出的币(ETC)在交易平台没办法买卖,几乎没任何价值,矿工无经济出处。在旧链马上消失时,当年全球最大的ETH交易网站Poloniex(业界称“P网”)宣布开始买卖ETC,ETC因此具备流通价值,矿工们的生计得以为继,旧链算力飞速增强。
公共区块链需要某种资源驱动,如ETH需要像燃料性质的ETH驱动智能合约实行或每一步链上买卖行为。一些加密货币长期成为投资或炒作对象,成为一些高风险投资者储藏价值或法币替代性支付的渠道。大家获得此类加密货币的主要渠道,一是“挖矿”勉励所得,二是在各类买卖场合购入。因此,主流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大型“矿工”作为特定机构,可成为法律规制的有效“抓手”。元宇宙金融表面上高度去中心化,但大型“矿工”与主流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致使其“再中心化”。监管机构对交易平台和“矿工”备案、登记、核准或管制,需要其提供大额加密货币流向信息登记,买卖对手采取实名制,预防拥有算力优势的“矿工”发动“双花”攻击。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规制可参照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形塑交易平台规则。如需要交易平台比对与辨别买卖者身份,充提币身份验证、限时限额提币、提币黑地址(可能被黑客用过的公钥地址)辨别并拒绝服务等。
投资机构资金参与量直接影响区块链系统及元宇宙项目的研发、用热度、知名度、系统迭代进度,加密货币(如元宇宙售卖的虚拟地块)价格上涨吸引“矿工”投入更多资金购买专用计算机设施“挖矿”,或投资人竞相购买加密货币,使区块链和元宇宙金融运行更加安全稳健。多数知名区块链项目背后都有行业投资机构作为推手。一般,核心代码开发者决定元宇宙底层结构、勉励机制与商业模式,但商业利益方面的诉求使得投资机构的意图势必形塑代码开发者的理念,影响元宇宙商业模式和应用。
通过规制行业头部投资机构(中心化实体),监管者大概将元宇宙金融置于法律规制之下,借由中心化机构推行对元宇宙金融的规制。譬如,自2022年以来,美国世可(Circle)公司发行受美国监管的中心化稳定币美元C,其作为D人工智能(去中心化稳定币)的质押比率不断上升。世可公司跟美联储充分合作,它的USD资产在美联储监管下,资产形态是USD和美国国债。在美元C份额占D人工智能的质押品一半以上时,D人工智能事实上已被中心化的公司潜在支配。美元C作为连接传统金融(中心化金融)与去中心化金融的媒介,提高传统金融机构对稳定币的使用率,帮助传统资金以合规方法获得元宇宙金融服务。在这一进程中,去中心化的稳定币主要由中心化机构的资产支持时,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事实上经由受监管的稳定币向元宇宙金融渗透。与此类似,加密货币买卖另一主流稳定币美元T由中心化的法律实体USDT公司经营。当元宇宙金融高度依靠这类稳定币时,也将受中心化金融与传统金融支配。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边缘性私主体拥有小部分“权力”,并发挥着肯定的影响力,譬如主流区块链资讯媒体、区块链数据与安全剖析公司及知名区块链浏览器等。综上,有效规制元宇宙金融,政府及法律应将核心技术开发团队、大型“矿工”、主流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和投资机构作为重点被规制对象,助推现实世界的权力以规训元宇宙系统。
(三)重点规制阶段的配置
加密货币与法币兑换是加密货币流通中至关要紧的环节,也是加密货币及元宇宙各类数字创造(如在元宇宙的虚拟地块建造别致的虚拟建筑物并以NFT形式确权)完成价格发现的途径。作为这一途径的重要载体,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与NFT交易网站已成为元宇宙金融的基础设施。这类载体承担加密货币变现和筹资的功能,为元宇宙带来资金和革新动力,是投资人的变现渠道。因此,政府规制元宇宙金融的重点阶段可置于元宇宙金融与现实世界的链接点—买卖者以加密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现实世界的商品与服务)这一过程。监管机构很难监管元宇宙金融本身,但可对法币(现实世界)与元宇宙(虚拟空间)交互过程施加有效监管。监管机构通过授权合规、严格管控的中心化交易平台或平台,革新探索推行特定加密货币“上市”和“退市”规范试点,间接将元宇宙金融纳入规制范围。在监管机构指导下拟定交易平台业务和技术指标通用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各类审查规范,包含严格的用户身份辨别机制、反洗钱机制、交易平台互联网安全指标及买卖资金合法性出处审查等,处罚违法的交易网站。规制中心化交易平台或平台,监管机构推进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元宇宙金融链接,使现实世界的法律向虚拟时空传递。对初始意图即为明确对抗审查与监管而生的加密货币(譬如零币、XMR币等隐私币),监管机构可直接需要交易平台不能买卖此类资产,限制元宇宙金融潜在风险(如洗钱)。
去中心化交易平台无特定法律主体,允许用户维持匿名状况和抗审查,不势必现实世界真实身份与买卖或账号联系,为元宇宙金融用户借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洗钱等)提供便利。不过现在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影响力较为有限,买卖量不可与中心化交易平台同日而语,但其运行特征挑战监管者能力,将成为监管者下一步规制的对象。在去中心化交易平台进步壮大前,大力鼓励受监管的中心化交易平台吸引大多数投资者,使现实社会的法律与元宇宙金融链接,不失为规制路径的最佳选择。
综上,为提升效率,各类DApps在治理机制方面不可防止地有“再中心化”特点,并不是绝对“不可规制”。近年多数DApps表层采取“去中心化”治理模式,项目迭代、参数变动及项目“财库”的代币调用等倚靠社区投票表决。持有去中心化项目发行的治理代币数目决定了投票权网站权重,然而,很多治理代币主要集中在核心代码开发团队、早期投资机构或应用项目要紧参与者手中。寡头式治理比大众共治具备更高效率,特别是应付金融风险准时作出决策是去中心化项目存活的重要。这类原因决定了中心化治理色彩将是正常状态。因此,元宇宙的“去中心化”金融实质上多以“中心化”方法治理,这个悖论为元宇宙金融被有效规制提供了良途。
4、规制原则、方法和局限
(一)规制的基本原则
元宇宙金融尚在进步形成中,应付革新者与监管者间可能产生的对立情绪和立场予以警醒,其间应设定合理革新与监管博弈的空间。正常革新与监管博弈有益于理性地进步元宇宙金融。如专家所述,在BTC行业迅速进步的区域,监管机构不可防止地面临两难选择。他们过早行动,在没正当理由的状况下会使新技术遭到旧规则的约束,就大概抹杀革新或将其推行至其他司法辖区。但若监管者观望时间过长,公众将遭到损害,到时候对现实存在且影响重大的行业提出监管需要的本钱将会更高。除此之外,有学者亦称,区块链开发活动激起在全球范围内分布与管辖权角逐。美国在早期网络行业的主导地位为美国带来了重大利益,包含经济利益和全球软实力。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在金融科技范围深受关注。各国展开的规范角逐越发突显。2022年3月,美国公布《数字资产行政命令》,其强调将在数字资产革新和治理中继续发挥领导用途,第一将保护美国买家、投资者和企业的政策目的放在第一,然后强调维护美国和全球金融稳定,减少非法金融和国家安全风险,负责任地引领革新,强化美国在全球金融体系、技术和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领导地位。2022年4月,英国财政部经济部长约翰·格兰(John Glen)在金融科技周的革新金融全球峰会上发表演讲,表示会对加密货币市场给予充分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这表明世界经济体大国期望通过有效监管实践,在数字货币全球治理中发挥领导用途。晚清对外贸易史及公司规范史的经典研究充分表明,国与国间角逐的核心是规范间角逐。在目前国际角逐背景下,发挥政策与规范优势,提高国内在元宇宙金融乃至金融科技范围国际竞争优势,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规制的内涵不仅仅是约束和禁止,也包含勉励与促进。政府不应仅考虑为抑制风险而行使监管的权力,还应考虑怎么样借助适合的法律与政策促进元宇宙玩家的创造力,推进虚拟空间数字财富增长。近十年来,金融科技等范围的中国监管政策存在“一抓就死,一放就乱”治乱循环,易增加社会本钱,打破市场主体预期。作为金融科技与数字经济年代的革新代表之一,中国对元宇宙金融应设定包容的规制原则,对元宇宙金融革新及难免招致的风险予以适度包容,在控制风险底线、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首要条件下,鼓励元宇宙金融革新。
(二)规制的几种渠道
互联网法专家论述了规制网络的四种方法,即国家法律、市场、社群规范和构造。这为元宇宙金融规制方法提供部分启示。区块链技术及元宇宙金融应用仍处高速进步中,远未定型。研究者谓,面向公众的区块链互联网需要满足什么内部治理需要,现有法律并无规定,因此用户只能任凭互联网开创者和开发者随便拟定内部治理框架并选择通过技术代码推行。一些区块链项目开创者和开发者的任性和随便性让人触目惊心。譬如,Sushiswap匿名开创者糯米(ChefNomi)于2022年9月5日从Sushiswap的流动资金池中提取Sushi(Sushiswap项目的数字通证)套现成价值约1300万USD的ETH,致使Sushi市场价格18小时内狂跌73%以上。第二天糯米忽然宣布将我们的项目控制权(即私钥)交给加密货币交易平台FTX的CEO萨姆(SamBankman-Fried)。
有学者觉得,在革新初生期,行政机关承担主导性规制,大多以指导性规制方法展开;在革新成熟期,革新本身的规制问题点充分发酵,可能需要将部分规制内容上升为立法;司法机关则在革新每个阶段承担裁判性规制,作为以上两种规制方法的辅助。伴随信息革命到来,复杂变动的社会事实令指导性规制在整个规制框架内饰演着要紧角色。第一,元宇宙金融处于革新初生期,针对行业风险与问题,监管机构一般处于规制的主导地位,在具体办法上,以非正式指导或正式法令、引导影响区块链代码规则、技术安全指标与社区自治规范,前者如发布技术白皮书,会议讨论和风险提示等方法,后者如与技术、代码安全等有关的国家标准。这类方法能够帮助引导元宇宙社区自治规范以程序正义的方法制定标准和决策,把上述规则和决策转换成代码,然后将这类代码部署到区块链系统和智能合约中,同时监管者应鼓励行业进行事前专业的智能合约安全审计,排查各类漏洞。
政府部门引导企业拟定区块链与元宇宙的技术指标,通过规制技术,间接规制元宇宙的业务与行为。如在202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布金融行业准则推进区块链技术规范应用公告》和《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评估规则》(JR/T0193—2022)。该标准规定了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范围应用的达成需要、评估办法、断定准则等,适用于金融机构拓展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的商品设计、软件开发和系统评估。该标准从基本需要、性能、安全性等方面为去中心化金融应用提供客观、公正、可推行的评估规则,保障去中心化金融设施与应用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来中心化金融应用健康有序进步。不过,中国已有规则主要针对持牌金融机构开发网盟链而设定,表达监管者规制区块链的初步尝试,对公有链影响力较有限。
第二,通过修订法律、提高监管技术,推进元宇宙金融与监管科技结合,推进主权国家渐渐将元宇宙置于法律规制之下。元宇宙金融稳健进步,需为加密货币和智能合约构建适合的法制框架,包含加密货币及稳定币的法律属性,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救济等。在监管技术方面,多数区块链上的信息透明可查看、可追踪。监管机构在一些区块链安全与数据剖析技术企业的帮助下,分析诸如BTC或ETH等的账本数据,追溯定位特定公钥地址与用户的对应关系,最后揭示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打击从事洗钱、传销、违禁品买卖及通过病毒软件勒索BTC等行为的罪犯。监管机构在区块链安全技术公司帮助下,给一些攻击者(黑客)的有关公钥地址打上标签,一旦这类被“标签”的地址开始转账,系统会自动标记有关买卖地址,追踪和监控资金流向,监控目的地址买卖,追踪主体信息,锁定犯罪分子。特别是当用户由虚拟空间进入现实世界时,如将加密货币兑换为法币,或用加密货币购买现实世界的产品与服务,其真实身份将显露出来。加密货币在区块链系统中的发送与接收,与传统的互联网IP地址类似。理论上而言,监管机构可以跟踪这类IP地址,将加密货币流向置于规制范围之中。
最后,信息科技巨头基于其强大的技术研发力量,为元宇宙构建提供各种硬件和软件,势必影响元宇宙金融规则拟定,这为现实世界的法律与监管政策规制元宇宙金融提供了路径。有关部门可鼓励商业机构进军元宇宙,探索商业应用,在技术指标与代码规则等范围发挥影响力;推进中心化商业机构(封闭式元宇宙)与开放式元宇宙融合,影响元宇宙“再中心化主体”,以现实世界的法规塑造开放式元宇宙规则框架;监管机构推进封闭式元宇宙在整个元宇宙规则拟定中的话语权,使元宇宙金融与现实世界法规协调。譬如,鼓励元宇宙去中心化金融与传统金融融合,使传统金融合规业务向元宇宙渗透。有研究者称,去中心化金融可借助传统金融的资产以合规方法达成扩张,塑造虚实结合的数字金融环境。在一些国家,去中心化金融服务已打通虚拟与现实世界。一些数字货币模仿现实金融体系需要,打造资产储备规范,将数字货币等对应肯定比率的现实资产与产品。
(三)规制局限性的思索
头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规制的要紧抓手,但也存在局限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监管机构记录加密货币用户的资料,使他们能更好地辨别犯罪活动。其在2022年9月中旬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将用户买卖活动与其个人资料对比,可发现某些危险行为和特点,包含用户是不是有犯罪记录,或是不是活跃在与非法活动有关的网站和平台上。监管机构也需要关注用户用BTC或ETH购买诸如XMR币或零币等行为,后两者会混淆第三方的买卖活动。将主流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钱包提供者纳入监管范围,能够帮助降低上述风险。FATF在2022年下半年还计划为各国政府拟定关于共享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信息的全球框架,此类提供者包含加密货币交易网站、钱包服务提供者及稳定币发行方。当然,多数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面向全球顾客提供金融服务,鉴于各国监管标准差异甚大,单一国家怎么样有效规制境外交易平台成为年代挑战。因为交易平台的全球分布式办公,办公机构与金融业务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容易避免特定国家的监管。更进一步,某些境外交易平台可能直接注销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从而对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或案件实行导致困难。
有学者提出政府可监管开发区块链协议和智能合约的人。比如,在各国监管者呼吁或重压之下,ETH核心技术开发职员可能通过提出部分代码修订,使ETH部分代码融合现代法律规则,但这能否完全效果,尚有待察看。元宇宙与区块链的规范是通过代码规制社群,发挥着独立于现实社会法律体系有哪些用途。ETH等主流区块链背后有影响力巨大的核心技术开发团队,其一般依托于非营利基金会,获得基金会资助。核心技术开发团队在元宇宙及区块链进步方面拥有非常大话语权和影响力,因此,技术团队负责人可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
不过,这种规制意图可能部分落空。其一,代码规则和智能合约内容涉及很多机器语言,内容极为复杂,很难事先审查。政府全方位监管一国范围内所有代码开发职员,一是增加巨额监管本钱,二是直接妨碍区块链与元宇宙技术革新。其二,一些代码开发者刚开始便有意隐匿真实身份(如“中本聪”),致监管失效。其三,大部分具备世界影响力的区块链和元宇宙项目革新应用的核心代码开发者分布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无论是主流共识算法,还是跨链、侧链等拓展技术或元宇宙金融要紧生态,基本由海外技术团队主导。对中国监管机构而言,规制境外核心技术开发职员可能力不从心。其四,多数核心技术开发团队组织并不是固定法律实体,而是松散组织,开发者随时可自由加入或退出团队。这种自治组织形式的运作遍布不同司法管辖区,没董事会或经营者如此的公司管理层,而是通过民主参与、代码规则、算法与分布式共识管理,用智能合约采集成员投票。组织成员用代码和智能合约管理事务,智能合约设定的条约至高无上,代码规则而非法律文件被用以界定成员间权利和义务。这种自治组织作为协调全球投资和社区治理的模式,可用于包含管理区块链项目运营和资本运作等很多目的,这种运营特点对中心化的规制方法导致障碍。如特定区块链系统大多数核心技术开发团队或系统全球算力的51%以上集中在某一国家,该国政府可以通过规制技术开发团队或“矿工”的方法,大概部分规制元宇宙金融。譬如,迫于监管者重压,技术开发团队和“矿工”赞同修订某些区块链底层协议,但也会带来巨大代价。一是此种行为本钱高昂,诸如对BTC新区块的修订,要汇集BTC系统算力的51%以上,其本钱或将近百亿USD;二是这将大幅度减少区块链和元宇宙极高的技术信用,直观表现就是有关币价可能狂跌,元宇宙加密货币甚至有归没有风险,紧急侵害全球合法持有者的权益,可能招致全球投资者国际诉讼风险,这将使监管机构对此种规制投鼠忌器。
元宇宙金融历程着“去中心化—再中心化—再去中心化”的演化,加剧“不可规制性”,致使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代码规则间的紧张关系。以MKRDAO为例,治理在其生态系统中有着要紧角色,但代币持有者投票治理过程漫长,为此,几个核心小组的参与确保治理得到运行,再加上其质押资产近一半为中心化的USD稳定币美元C,这为现实社会法律规制创造了机会。不过,这一中心化治理风险为愈加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即借贷协议Liquity提供了机会。Liquity系统选择无人治理的模式,Liquity协议参数要么千篇一律,要么完全由算法控制,质押资产则是极具去中心化特点的ETH。Liquity系统的借贷费和赎回费由数学算法决定,让买卖者信赖代码按承诺实行,算法、代码和数学的信用取代了人的信用,因此,特定主体的人为原因在系统运行中被降到极致。
作为早期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Andresen Horowitz(业界简称“A16z”)持有COMP、UNI等去中心化金融项目的很多代币。A16z打造授权计划,将这类代币半数以上的投票权委托给非营利组织、德国电信等全球企业、加密初创公司及脱颖而出的社区领袖,被委托人可以适合方法独立于代币持有者投票。授权计划改变了A16z在COMP、UNI等项目中投票权过度集中的状况,在保证投资机构盈利的首要条件下,淡化自己在上述项目治理机制的中心化角色,这是典型的刻意“再去中心化”。有学者觉得,当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无中心权威,达成分布式决策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有限合伙定性的组织基础或成员结构已然丧失,而国内现有法人形态是中心化科层式的规范设计,与其去中心、去信赖等本质特征不符,没办法直接套用。元宇宙金融“再去中心化”,本质是“可规制性”向“不可规制性”转型。
近年一些诉讼表明,一些区块链系统私权力主体试图避免或抵制在现实社会承担法律责任的需要。譬如,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觉得瑞波(瑞波公司)公司未证券注册,擅自发行加密货币,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瑞波公司承担证券法上的有关责任。针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起诉,瑞波公司觉得Ripple/XRP价格波动主要由二级买卖市场决定,投资者并不是依靠瑞波公司(中心化主体)的努力获益,因此Ripple/XRP不符合“豪威测试”第四项需要。瑞波公司声称在Ripple/XRP价格影响方面居于边缘角色,这与事实并不符。区块链项目开发者精心构建代币系统,力图向法院证明其发行的代币不符合“豪威测试”标准,以避免证券法约束。
权力即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元宇宙中心化主体“再去中心化”,试图避免现实社会责任,形式上防止成为中心化权力出处。知名区块链系统开创者及近年一些知名去中心化金融应用开创者维持匿名,加剧了区块链和元宇宙的“不可规制”。综上,元宇宙金融将大多数被规制,但很难完全驯服。
5、结论
区块链为元宇宙提供去中心化金融业务的技术基础,元宇宙金融渐渐成长为与传统金融平行的新体系,各种应用组合形成高度革新的生态,客观上出现元宇宙与政府争夺虚实空间的控制权和治理权的情况,固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难完全适用。现实社会法律与监管规则尝试规制这种新业态时,需从金融包容角度进行考虑。如有学者觉得,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法律评价应多元,不可以因其可能诱发犯罪就拒绝赋予其合法地位,对其评价要考虑将来技术进步需要,要考虑对国内实体经济是不是能产生促进用途,要考虑有关行为是不是具备紧急的社会风险性等很多原因。虽然政府曾多次颁布有关文件规范加密货币,禁止金融机构拓展与BTC有关的业务,但政府的这种政策性叫停并未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为其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国内当下在数字货币范围采取的“禁令型”监管是暂时的政策选择与监管观望,后续有必要持续探索愈加符合金融科技风险特点的治理机制。元宇宙金融犹如空气般弥散于世界,打破市场、企业、社会和国家的界线,自生代码体系和法律规范相对独立,但其并不是不可规制,缘由是元宇宙金融“再中心化”,即核心代码开发者、头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大型“矿工”和主流投资机构等私权力主体掌控元宇宙。
元宇宙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业态,使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能不回话和重构。元宇宙金融底层技术构造决定特定国家法律规制存在困难,需要监管者重点厘清可规制对象,提高监管科技水平和规制能力,依托国际间政府组织,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协作,同时应充分理解目前规制方法的限度。元宇宙金融可能将传统金融业务边界拓展至无限,出现元宇宙世界与现实世界双重架构,二者行为模式与治理规则交互形塑大家的社会关系。固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并不是应付元宇宙而生,非常难应付其风险,因此有必要全方位考虑这一范围的技术特征和商业模式。有学者觉得,信息革命的加速到来,中国法学的自主不足和数字年代的重大挑战,为当下法学研究带来了双重重压,同时也带来了独特机会,当令转换研究理念就成为一种势必抉择。元宇宙金融正在生成新型财产权利关系,奠定前所未有些权利义务结构、复杂法律属性和金融业态,与现实社会有不同的架构、规则生成与行为模式,历程“再中心化”与“再去中心化”的动态演化。“一刀切”式的固有整治思维并不管用,法学家需要极为精细的研究,紧密跟踪和研判元宇宙金融发展势头,加大对区块链技术的常识储备,深化法学(及金融监管)意义的研究视角,从而贡献更为有效的规制理论体系。
(责任编辑:李 敏 赵建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