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转型时代到来,每个人不仅拥有肉体身份,还有数字身份,比如一些社交平台账号,如Facebook、微信、微博等。一旦肉体身份消灭,数字身份是封存还是继承?或是被虚拟的复制体继续延用?基于此,笔者将尝试说明数字身份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存续、继承、数字化永生等问题,本期将一一为你揭秘。
什么是数字身份?
首先我们需要对数字身份(digital identity)的概念进行明晰,通常认为,数字身份是实体社会中的自然人身份在数字空间的映射。它被认为是将真实身份信息浓缩为数字代码,形成可通过网络、相关设备等查询和识别的公共密钥。数字身份是通往数字孪生世界的基础设施,是打开数字世界信任大门的钥匙。与传统身份系统相比,数字身份有助于大幅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最大化释放经济潜力和用户价值。数字身份不仅包含出生信息、个体描述、生物特征等身份编码信息,也涉及多种属性的个人行为信息。比如,微信、Facebook存储着社交信息,支付宝、亚马逊存储着交易信息,游戏、视频软件存储着娱乐信息等等,这些不同属性的信息都是个人数字身份的一部分。
提到数字身份,就不得不阐明另一个与数字身份的继承、存续相关联的概念——数字遗产,数字遗产是指基于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死亡后未被继承的所有虚拟财产,包括账号、密码、文字、声音、图片、影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广义上的数字遗产范畴是涵括数字身份的,但数字身份的指向性更加明确,更具有隐私性,数字身份又往往是开启数字遗产的钥匙。此外,大多数数字遗产,比如虚拟货币和游戏装备具有可转让性,而因数字身份的使用者所发布的社交动态等则与主体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此类数字遗产与数字身份的联系十分紧密,应与其他类别的数字遗产区别对待。
数字身份何去何从?
在主体身份消灭后,数字身份应归于怎样的宿命?封存?消灭?作为虚拟财产被继承?除了这些已有的处理方式,今时今日,在最新技术的支持下,数字化永生也不失为一条新的出路。
数字化永生—— 一条未来的出路?
数字化永生,也可称作虚拟永生(Virtual Immortality),是指将某人的数字人格及记忆存储或转移至较人类肉体更加耐久的媒介(如电脑等)当中,并使之可以与未来人类进行交流。在此过程中,将会诞生类似真实人格的虚拟化身,其行为、反应和思考方式都会趋近于其本真人格。在网络时代成长起来的一代人,数字身份多种多样, 比如一些社交平台账号,如Facebook和微信、微博等,除了记录了使用者生平的日常,也有很多是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作品,如果没有专门的授权平台享有全部的权利,那么除了封存、消灭以及继承这些常规处理方式外,是否有更好的选择呢?随着科技进步,数字化永生这个看似科幻乃至幻想的概念,也越来越贴近现实,成为数字身份的出路之一了。
而元宇宙时代的到来,也给数字身份找到了存续的空间,如果技术上可以将一个人大脑里的数据全部上传,那么其数字身份还能够被其虚拟复制体延用。
其实早在2019年,已经有人这么做了。他就是安德鲁·卡普兰,他是一位小说家兼编剧,78岁的他选择成为了地球上第一个“数字人类”。卡普兰感觉到自己会在不久的未来离开人世,但是他又想给自己的家人留下一些回忆,最后就选择把自己的记忆和感情上传到了网络。从理论上讲,他是能够在数字云端上“永生”的。将来,卡普兰的子女和后代,也可以通过订阅付费模式,借助苹果Siri、亚马逊Alexa或谷歌Home等语音助手与他互动,即使在他肉身去世很久之后,仍然可以听他讲述他的故事,还可以向他汲取人生建议。
数字身份继承——保护隐私优先亦或尊重死者意愿?
但是数字化永生毕竟尚不成熟,那么得以被继承也是延续主体数字身份的一种方式。对于数字遗产,已有先例支持被继承人继承,数字遗产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具有财产属性。对于数字身份,因涉及到隐私问题,且并不能完全符合价值性、有用性、可控制性、流通性、稀缺性等属性,所以数字身份的财产属性较弱,人身属性较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所以对于数字身份能否继承,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属性难以界定,实务中各个平台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以社交账号为例:苹果在2021年6月推出了数字遗产计划。根据这一计划,用户将会被允许指定其遗产联系人。不过,其中明确指出遗产联系人无权拿到逝者的iCloud钥匙串,无法阅览任何受许可证保护的媒体内容。在国内,腾讯对于自己的账号管理一直采取的是比较强硬的态度。根据微信、QQ等产品的注册协议,用户的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所有,初始申请注册人可获得该账号的使用权,但严禁用户进行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若用户注册的账号长期未登录或使用,腾讯有权将账号进行回收处理。
平台与用户的协议是否可以被否定,目前的判决基于情理与法理的平衡,要考虑逝者的隐私和生者的哀思,若涉及到继承问题,对这些账号所涉及的信息细分“元数据”、“有形资产”等,被继承的更多是被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对待的数字身份所包含的数据,削弱了其人身属性。
当被继承人的意愿与平台的规定相冲突时,需要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对这类账号的属性进行界定,同时兼顾平台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条例,若平台并未开放是否可以被继承的选择权,则提前在遗嘱中列明账号的继承事项,表明逝者的意志,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隐私协议的限制。
也有一些建议认为,数字身份毕竟不同于其他数字遗产或遗产,其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是否可以继承首先应尊重逝者的意愿,即应立法赋予人们自愿选择的权利,由个人自行决定自己的数字身份尤其是社交账号等在自己死后是否可以被继承,包括立法明确个人未明确表明意愿时的处理原则及方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平台与用户的协议予以限制或由法官个案自由裁量。在此前提下,除了可以剥离出来的具有财产属性的数字遗产,逝者数字身份及其承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充分尊重逝者的意愿,在未来科技成熟时可以选择上传数据进行数字永生,也可以变成“纪念账号”由亲属继承。
从本文上述阐述中可以看出,如果作为被继承的遗产,这类数字身份更加强调的是其财产属性,则可以被当作数字遗产对待;而被平台保留作为“纪念账号”时或上传数据进行“数字永生”时,则这类数字身份可以视作主体身份在数字层面的一种延续,对于普通人而言,也是被铭记于世的一种方式。
而在遇到逝者从未做出其数字身份是否可以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时,则同样是需要以立法的方式,对数字身份是否可以被继承、应结合哪些因素予以考虑、判定等予以立法界定并明确操作细则,以便统一应对、处理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