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云数据、云计算、区块链、AI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进步和产业应用趋势已不可逆转,不少传统商业机构和创业团队都在积极探索元宇宙应用转型。包含虚拟人、新型数字资产发行买卖和去中心化治理等丰富的元宇宙应用模式有席卷各行各业之势,但同时大家也需要注意法律合规风险。
腾讯提出全真互联应用定义,觉得其基础支撑是无限算力、可信协议和泛在智能,可以说自动化是其核心。几乎所有元宇宙应用都以大量数据处置为基础,多少都需要应用不相同种类型的自动化技术。因此自动化是元宇宙应用与治理的本质特点。本文为突出其自动化用途机理,故称自动化元宇宙应用。
自动化元宇宙应用,形成了很多体验性很好的业务模式,有的应用模式的法律规制与调整方法明显有别于传统方法,法律监管逻辑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各类合规风险大家应具体问题具体剖析。
1、自动化元宇宙应用与治理
元宇宙是多种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其中,计算、存储、互联网、AI、系统安全等技术不断提高自动化数据处置水平,而交互与展示技术、数字孪生与数字原生、身份与经济系统、内容创作和治理等技术提高数字内容自动化生产与借助效率。
可以说,元宇宙以现代信息互联网为载体达成实时广泛便捷的连接,以数据为重要性生产要点构建虚实融合的智能新时空,通过自动化技术对大量数据的处置借助,从而达成业务模式升级和激起市场潜能,是经济数字化、互联网化、自动化进步出现的新型网络应用形态。
粗略地看,自动化技术在元宇宙应用中表现为三个方面,包含主体活动自动化,商品功能自动化,买卖交往自动化,而主体活动自动化也需要商品功能和买卖自动化配合达成,商品功能自动化的应用场景也和主体活动、买卖交往紧密结合,买卖交往自动化势必也与主体活动、商品功能自动化为基础,因此,正如蔡恒进教授所强调的元宇宙是人类意识的延伸,上述这几方面并不是泾渭分明,同时也并不是截然分开,而可能交叉重叠,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甚至浑然一体,这样区别是为了便捷叙述。
(一)主体活动自动化应用
主体活动自动化,主如果指通过自动化技术辅助大家有关的活动。
自动化技术应用深入进步,智能辅助技术已经开始应用到经济、社会和治理的每个范围。可以说,自动化技术非常早就应用于辅助人类的各种行为活动。
已经出现自动化处置信息的商品服务,譬如自动化企业资信商品,其通过设定特定算法,基于可信数据对主体资信或商品数据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形成自动化企业或个人资信画像。这或许会成为将来元宇宙场景的一个很常见的需要。但其数据库数据的真实性,与数据处置模型的靠谱性需要得到保障,不可以由此侵害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也已经出现有关司法案例。
另外比较典型的是人工智能机器人作品的出现。第一是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法律权属问题。在某司法案例中,某技术公司提供某种算法与相应数据库,用户输入关键字便可产生一篇研究报告,由此产生哪个应该是报告的作者,哪个应该为报告的著作权侵权负责的问题。这里涉及到提供该数字系统的法律性质,与用户当时是不是有意愿成为报告作品著作权的承担者。一般来讲,判断智能机器人作品的重要是数字系统提供人与用人的意思行为及其参与程度。假如有关参与者有此意愿并参与创作,那样就需要要承担相应责任。假如有关参与者没参与创作与生产,那样除去程序开发者可能承担相应技术服务责任以外,此作品或许会像自然产生之物,有关参与者据此在应用中承担相应责任。
类似的还有智能汽车法律责任问题。现在汽车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合规安全与智能合规责任问题,已经开始出现。现在已经在讨论智能开车在行驶路上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汽车用自动化,用户与汽车制造者在相应应用系统提供服务的逻辑框架内承担责任。
(二)商品功能自动化应用
商品功能自动化,主如果指通过自动化技术,使得商品功能愈加强大体验更好。
大家都觉得区块链技术应用致使生产关系的变革。区块链开源社区进步致使的最显著变化,是社区组织形式的自动化运作,这可能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对法律体系影响最深的范围。
BTC等区块链资产为何在不同应用场景会具备产品、证券或货币不同属性?因其在不同场景下自动化用途方法和达成程度不同,产生的参与者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不同。在传统网络应用模式下,为达成记账功能的代码开发、服务运行、数据处置均由单一机构负责,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当然也由该机构享有和承担;但在区块链应用模式下,同样是为了达成记账功能的代码开发、服务运行、数据处置等可能通过分工协作形式由不互隶属的不同主体完成,对于整个互联网与互联网参与者、应用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则呈现出不一样的特点,应具体状况具体剖析。
在区块链开源项目实质运作中,可以通过去中心化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可以取代一个传统组织机构,达到基本类似的成效。DAO组织形式把团体分工协作与勉励、制约等管理过程透明化自动化,把组织平时管理转变成为一个开放型自动运行的机构。当然,还要社区治理,但这种社区治理本身也是基于透明规则的。但大家发现,现在市场上不少的DAO组织运行,其分工协作与勉励、制约机制很不透明,有的甚至本身目的就是了逃避监管而以DAO的形式来运行。
类似的还有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商品发行与买卖。假如大家可以基于ABS的业务逻辑,将其所有现金流都依据智能合约基于区块链达成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可追溯流转,那样就可能无需再根据传统监管体系进行监管了,包含监管机构、监管步骤和监管方法都将重新构建,对ABS监管本钱将可能大大降低。相信伴随区块链应用基础设施和有关机制的不断健全,用户用愈加友好,不少基于类似ABS逻辑的智能合约应用协议会不断产生。大家发现,现在市场上不少基于众筹众包的资金支持产生的类似项目,尚没办法做到所有现金流基于区块链上流转,因此对其自己的监管逻辑与传统监管相比并不具备特殊性。
NFT商品是元宇宙的原生要点,是数字世界商品和服务数字化的技术工具。NFT商品的自动化表目前几个方面。一是其铸造协议自动化,现在各种NFT技术协议不断丰富,这类协议本身以智能合约的形式适用于不同场景;二是NFT商品功能本身不断自动化,大家可以把一些功能以代码形式固定下来,最典型的譬如加密猫游戏中的猫的属性;三是买卖协议自动化,通过流转交买卖智能合约协议形式保障创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买卖交往自动化应用
买卖交往自动化,主如果指通过自动化技术,使主体与主体、主体与物品或资产,资产及物品之间的交互获得更好的成效。
在买卖交往自动化应用方面,现在已经出现一些相对成熟的应用,如智能客服,数字人服务,其实假如从另一个角度,或许这类应用可归属为主体活动自动化,但与大家一般意义的主体活动自动化相比,其与主体的联系相对更远和更具独立性。
对于智能客服或数字人服务,原来监督人工客服的那些规定就不再适用了。智能客服或人工智能数字人本质上是一种应用程序,开发部署应用的主体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曾有一个案例是平台的提供数字人提供聊天等社交服务,用户可将其喜欢的明星素材提供给平台而形成用户与明星的虚拟聊天,用户可获得与其喜欢的明星进行互动的沉浸式体验。但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提高了客户体验,但却因未得到明星对其名字、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的用法授权而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在提供这种服务时特别应该注意。
数字资产智能合约买卖。譬如去中心化借贷平台DEFI的监管,就不适合根据传统法律规范来对去中心化借贷平台进行监管,由于通过自动化应用使得平台运行可以达成只基于智能合约而不受人为任意干涉,已经不再具备原先数据篡改、资金挪用、协议控制等风险模式,承担原有风险的主体也不在了。当然,新模式本身是不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构成风险,与包含数据安全、算法安全甚至产生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侵害,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大家探讨元宇宙的治理与法律规制规则,第一需要考察技术和应用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才能找到法律规制逻辑。马克思说过,法并没我们的历史,其倚赖于经济基础之上。法律当然也有其自己的逻辑,但法律的有效推行需要服务于具体业务场景。自动化深入进步,已经并将继续引发一些监管模式、法律规范的变化,甚至于法律原则、法律定义乃至于法律基本价值内涵的变化。
2、自动化元宇宙应用基本监管路径
自动化技术应用刚最初,方兴未艾。于2022年十月1日开始推行的《上海促进AI产业进步条例》对AI技术有关监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作出了不少原则性的规定。大家以此为例来对自动化技术应用监管基本路径略作讨论。
依据《上海促进AI产业进步条例》规定,上海对于AI技术应用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规定“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AI范围拓展各项革新活动,法律、法规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事情除外。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打造AI科研、应用等范围的负面清单。”
提出分级监管和沙盒监管模式,激起革新活力。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AI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适应AI迅速迭代的特征,拟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分级治理和沙盒监管,激起各类主体革新活力,拓展AI进步空间”,”对高风险的AI商品和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遵循必要、正当、可控等原则进行合规审查。对中低风险的AI商品和服务使用事前披露和事后控制的治理模式,促进先行先试。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第六十五条)
对AI研发和应用不能从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主体拓展AI研发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增强伦理意识,并不能从事以下行为:(一)提供风险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二)提供风险用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商品和服务;(三)提供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和宗教信仰等歧视用户的商品和服务;(四)借助算法技术推行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侵害买家权益的行为,推行垄断或者不正当角逐等行为;(五)借助深度合成技术推行国家禁止的行为;(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第六十七条)
另外,还提出了保障AI产业链Supply chain安全的需要。规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AI产业进步与安全,保障产业链Supply chain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AI应用拓展安全检查和监管”(第六十四条)。还具体针对在生物辨别技术、劳动管理和特殊群体服务和公共服务中的基本需要作出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大家应该注意的是,《上海促进AI产业进步条例》只不过对AI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原则性规定,对自动化技术应用的监管和更多法律规制与约束还体目前广泛而具体的应用场景中,还需要针对具体应用场景来进行恰到好处具体剖析,但条例的规定无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和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