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信息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and Amendments to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加密货币申报框架及一同申报准则修订
报告出处:OECD
发布时间:2022年十月十日
导读作者:贺子涵(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
报告概述
ABSTRACT
OECD发布的《加密货币申报框架及一同申报准则修订》(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and Amendments to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研究报告,包括加密货币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简称:CARF)的规则和注解,与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于2022年8月批准的《一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的一系列修正案。
CARF是针对加密货币市场的迅速增长、并依据G20的授权而拟定,需要以标准化的方法申报加密货币买卖的税务信息,以期每年自动与纳税人居住辖区交换此类信息。CARF由规则和注解组成,规定了:1)要覆盖的加密货币的范围;2)受数据采集和报告需要约束的实体和个人;3)须申报的买卖,与该买卖须申报的信息;4)确定加密货币用户和实质控制人的尽职调查程序,并确定申报的税务管辖区,以作申报和数据交互之用。
一同申报准则(CRS)于2022年由经合组织(OECD)初次发布,旨在提升国外金融竞价推广账户的税收透明度。CRS的修正案将某些电子货币商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虚拟货币纳入了修订范围。依据CARF,OECD还做出了一些改变,以确保通过衍生品和投资工具对加密货币的间接投资目前被CRS覆盖。除此之外,依据100多个推行了CRS的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企业所获得的经验,OECD已作出部分修订,以改变CRS的运作,包含加大尽职调查和申报需要,与为真的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空间。
第一部分 加密货币申报框架
A.加密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加密货币(包含数字货币,与基于加密的代币)市场正在飞速增长。这也影响到税务部门,它们需要适应数字货币资产的日益增长。尤其是,加密货币的几个特点或许会给税务当局对纳税人的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2.加密货币基于对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尤其是区块链技术,意味着它们可以以去中心化的方法发行、记录、转移和存储,而无需依靠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或中央管理员。
3.加密货币市场催生了一系列新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和钱包提供商,现在它们可能只遭到有限的监管。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一般为其他加密货币或法定货币的加密货币的购买、销售和交换提供便利。钱包提供商提供数字“钱包”,个人可以用它通过公钥和私钥授权存储数字货币资产。这类服务可以通过在线钱包(热钱包)提供,也可以通过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商品,允许个人在下载的钱包(冷钱包)中离线存储加密货币。这两类资产都会对税务监管产生影响。
B.加密货币:对全球税收透明度的影响
4.加密货币市场,包含所提供的加密货币,与有关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构成了一个重大风险,即最近在全球税收透明度方面获得的进展将渐渐被侵蚀。尤其是,加密货币市场已经从传统的金融中介(第三方税务申报规范中的信息提供者,如一同申报标准),转变为新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这类机构和服务提供商近期才遭到金融监管,而且一般还不受其用户的税务申报需要的约束。除此之外,个人在与任何服务提供商无关的钱包中持有有关加密货币的能力,与跨司法管辖区转移有关加密货币的能力,带来了有关加密货币被用于非法活动或逃避税收义务的风险。总体而言,加密货币行业的特征减少了税务部门对该行业内拓展的税务有关活动的可见度,增加了核实有关税务负债是不是得到适合报告和评估的困难程度。
5.经合组织于2022年发布的一同申报准则(CRS)是确保外贸金融投资透明度和打击离岸逃税的重要工具。CRS需要委托的司法管辖区获得金融机构持有些离岸竞价推广账户的信息,并每年自动与纳税人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交换该信息,从而提升了国际税收透明度。然而在大部分状况下,有关数字货币资产不是CRS的范围,CRS适用于在金融机构竞价推广账户中持有些传统金筹资产和法定货币。即便有关加密货币确实是推广托管竞价推广账户概念的金筹资产的概念,它们也可以直接由个人在冷钱包中拥有,或通过在CRS下没报告义务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拥有(假如它们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太可能以靠谱的方法向税务当局报告。
6.因此,CRS涵盖的目前资产范围与有义务的实体范围,并没为税务当局提供足够的透明度,说明纳税人何时在有关加密货币中从事与税收有关的买卖或持有有关加密货币。
C.提升加密货币的全球税收透明度
7.经合组织认识到解决上述有关加密货币的税务合规风险的重要程度,拟定了加密货币申报框架(CARF),旨在确保采集和自动交换有关加密货币买卖的信息。CARF由规则和注解组成,可转换为国内法,从与CARF推行辖区有关的报告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采集信息。
8. 除去规则和注解外,OECD现在正在拟定一套推行策略,以确保CARF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应用一致。该推行策略将成为CARF的一个组成部分,包含:
• 基于有关税务条款、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或《税务事情相互行政帮助公约》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安排框架,用于自动交换在CARF下采集的具备加密货币用户居住管辖权的信息;
• 支持信息交换的IT解决方法,尤其是专用的XML模式;
• 进一步细化CARF第V节规定的需要,像一同申报准则的第IX节,以通过报告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和参与司法辖区,确保CARF的有效推行。
9.OECD将做出相应的努力以确保CARF作为有关加密货币的单一全球报告框架。
10.大家都知道,加密货币市场,包含提供的加密货币种类、活跃在其中的实体和个人,与支持市场的技术,正在飞速进步。OECD正在拓展进一步的技术工作,以拟定关于应申报零售支付买卖的规则(见下文第24段),以确保用于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加密货币的充分税务报告。详细拟定的规则将在可行的状况下尽快发布,最好能与CARF关于应申报零售支付买卖的现行规则同时推行。
11. OECD将继续拟定指导方针,以支持CARF的一致应用,包含有关加密货币的概念,尤其是充分确定加密货币能否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规范。除此之外,OECD随时筹备继续对CARF进行将来的修订,以确保有关加密货币的充分税务申报,与CARF的充分全球覆盖。在这方面,将特别注意去中心化金融的进步。
D.加密货币申报框架的规则和注解
12. CARF的规则和注解是围绕四个重要模块设计的:1)要覆盖的加密货币的范围;2)受数据采集和报告需要约束的实体和个人;3)须申报的买卖与就该买卖须申报的信息;4)确定加密货币用户和有关税务管辖区用于申报和买卖目的的尽职调查程序。
a.加密货币的范围
13.CARF下加密货币的概念拟聚焦于用加密保护的分布式账本技术,由于这是支撑加密货币的创建、持有和可转移性的一个独特原因。该概念还包含对“类似技术”的引用,以确保它可以包含将来出现的新技术进步,并以与加密货币功能类似的方法运行,并产生类似的税务风险。因此,加密货币的概念针对的是那些可以以去中心化的方法持有和出售的资产,而无需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干涉,包含稳定币、以加密货币形式发行的衍生品和某些不可替代的代币(NFT)。
14.有关加密货币(即致使有关买卖申报的加密货币)从申报需要中排除去构成有限税务合规风险的三类加密货币。第一类是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充分确定不可以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加密货币。这一排除打造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虚拟资产概念的范围之上,力求排除不拥有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能力的加密货币。第二类是中央银行数字虚拟货币,代表对发行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的法定货币债权,其功能像传统银行竞价推广账户中的货币。第三类包含代表单一法定货币的指定电子货币商品,作为监管事情,除去满足某些其他需要外,还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同一法定货币的票面价值赎回。关于金融竞价推广账户中持有些中央银行数字虚拟货币和某些特定电子货币商品的报告将包含在CRS的范围内。
15.基于上述考虑,有关加密货币的概念意味着在大部分状况下,CARF涵盖的有关加密货币也在FATF建议的范围内,确保尽职调查需要可以尽量打造在现有些AML/KYC义务之上。
b.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16.如前所述,促进有关加密货币之间与有关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交换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在加密货币市场中发挥着核心用途。因此,建议将那些为顾客或代表顾客提供有关加密货币买卖服务的实体或个人纳入在CARF下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
17.这类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有望获得对有关数字货币资产和交易平台买卖的价值的最好和最全方位的访问权。这类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也是FATF的义务实体(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范围。因此,他们有能力采集和审查顾客所需的文档,包含基于AML/KYC文档。
18.上述功能概念不只包含交易平台,还包含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如有关加密货币的经纪人和买卖商与有关加密货币ATM的运营商。除此之外,考虑到FATF 2022年十月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最新指南,注解明确了CARF对某些去中心化交易平台的适用范围。
19.就申报关联而言,当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是以下状况时,报告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将受本规则约束:(1)在框架内国家的税务居民,(2)在框架内国家的法律中注册或组织,并具备法人资格或遵守本规则的税务报告需要,(3)在框架内国家进行管理,(4)在框架内国家有固定营业地址,或(5)通过总部坐落于使用本规则的司法辖区的分支机构进行有关买卖。CARF还包括了一些规则,以防止在报告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与多个司法管辖区有关联的状况下进行重复报告,办法是创建关联规则的层次结构,并包含一个规则,用于报告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基于相相同种类型的关联在两个司法管辖区有关联的状况。
c.申报需要
20.以下三类买卖是依据CARF须呈报的有关买卖:
• 有关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换;
• 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有关加密货币之间的交换;
• 有关数字货币资产的转移(包含应报告的零售支付买卖)。
21. 买卖将按有关加密货币种类大全申报,并区别向外和向内买卖。为了提升税务部门数据的可用性,对交易平台买卖的申报将区别加密货币到加密货币和加密货币到法定货币买卖。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还将依据转账种类(比如空投、来自股权的收入或贷款)对转账进行分类申报(假如他们了解这类状况的话)。
22.CARF预计,对于加密货币到法定货币的买卖,支付或接收的法定金额被申报为回收金额或总收益。对于加密货币到加密货币的买卖,建议加密货币的价值(在回收时)和总收益(在供应时)也以法定货币申报。依据这种办法,对于加密货币到加密货币的买卖,买卖将被分为两个应申报的元素,即:(1)加密货币a的处置(基于处置时的市值的应报告的总收益);与(2)对加密货币B的回收(应申报的回收价值基于回收时的市场价值)。CARF的注解还包括了有关数字货币资产的详细估值规则,需依据出售申报。
23.纳税人在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须申报的范围以外的有关加密货币的持有和出售也与税务机关有关。为了增加这类资产的可见性,CARF需要申报由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代表加密货币用户向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或金融机构无关的钱包进行的有关加密货币转移的单位数目和总价值。假如这类信息引起了合规性问题,税务当局可以通过现有些信息交换途径需要提供与加密货币用户有关的钱包地址的更详细的信息。
24.最后,CARF也适用于某些状况,即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代表商户同意有关加密货币的处置支付,尤其是高价值买卖(即应报告的零售支付买卖)。在这样的情况下,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也被需要将商户的顾客视为加密货币用户(首要条件是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被需要依据国内反洗钱规则并通过推行可报告的零售支付买卖来验证顾客的身份),并在此基础上就买卖的价值进行申报。该信息有望为税务当局提供有关用有关加密货币购买产品或服务,从而在处置此类有关加密货币时达成资本利得的状况下的信息。
d.尽职调查程序
25.CARF包括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在确定其加密货币用户、确定有关税务管辖区以进行申报,与采集符合CARF下申报需要所需的有关信息时应遵守的尽职调查程序。尽职调查需要旨在允许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有效、靠谱地确定其个人和实体加密货币用户的身份和税务住所,与控制某些实体加密货币用户的自然人。
26.尽职调查程序打造在CRS基于自我认证的步骤与2022年FATF建议中规定的现有AML/KYC义务的基础上,包含2022年6月就适用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进行的更新。
E.加密货币报告框架与CRS之间的交互
27.因为CARF是一个独立和互补的框架,因而将会有一些实体在CRS和CARF下同时申报。CARF旨在申报加密货币信息,以解决税务合规风险。尽管这样,为了减轻申报的额外负担,需要特别注意CARF与CRS的交互重叠部分,主要体目前以下特征:
• 有关加密货币的概念将特定电子货币商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虚拟货币排除在CARF的范围以外,由于CRS确保了对这类资产的申报;
• 因为某些资产既符合CARF下的有关加密货币,也符合CRS下的金筹资产(比如,以加密形式发行的股票),CRS包括一个可选条约,假如在CARF下申报了此类信息,则关闭CRS下的总收益申报;
• 通过传统金融商品(如衍生品或投资工具的权益)对有关数字货币资产的间接投资由CRS覆盖;
• 在可能和适合的状况下,尽职调查程序与CRS尽职调查规则一致,以尽可能降低申报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的负担,尤其是当它们作为申报金融机构也受CRS义务约束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CARF允许受CRS约束的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依靠已有些尽职调查程序开立新的竞价推广账户。
第二部分 一同报告标准的修订
#.一同报告标准的修订介绍
1.CRS旨在提升金融竞价推广账户的税收透明度,并需要采集和自动交换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与支付或贷记竞价推广账户的余额和收入。自2022年通过CRS以来,已有100多个司法管辖区推行了CRS。
2.政府和金融机构已学会推行CRS的丰富经验。因此,经合组织对CRS进行了首次全方位审查,旨在改变CRS的运作。为此,经合组织采纳已推行CRS的司法管辖区与依据CRS报告的金融机构建议,以确定值得审查的范围,这进一步致使了两个重要范围的修正。
3.第一,新的数字金融商品被纳入CRS的范围,由于它们可能构成CRS报告竞价推广账户中持有资金或金筹资产的靠谱替代策略。在这方面,CRS已涵盖特定电子货币商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虚拟货币。鉴于CARF的进步,还对金筹资产和投资实体的概念进行了更改,以确保加密货币持有者在推广托管竞价推广账户中的衍生品与投资加密货币的投资实体受CRS保护。CRS还包括确保CRS和CARF之间有效互动的规定,尤其是限制重复报告的状况,同时维持金融机构报告的最大操作灵活性,这类机构也受CARF义务的约束。
4. 第二,修订增强了CRS的报告结果,包含引入更详细的报告需要、加大尽职调查程序、为非营利组织投资实体引入新的和可选的非报告金融机构类别,与为出资竞价推广账户创建新的排除竞价推广账户类别。除此之外,在CRS评注中,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纳入了更多细节,以提升CRS应用的一致性,并纳入先前发布的容易见到问题和讲解性指南。
#.数字虚拟货币商品
5.从顾客的角度来看,某些电子货币商品与代表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法定货币(CBDC)在功能上与传统银行竞价推广账户相似,因此,可能涉及与CRS现在涵盖的银行竞价推广账户有关的税务合规问题。为确保数字虚拟货币商品与传统银行竞价推广账户之间的公平角逐环境,并确保报告结果的一致性,CRS进行了以下修订:
•引入了中央银行数字虚拟货币(“CBDC”)一词,涵盖由中央银行以数字形式发行的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官方货币;
•对存款机构的概念和有关评注进行了修订,以包含那些依据目前概念还不符合存款机构电子货币提供商的需要;
•对存款竞价推广账户的概念进行了修订,以包含顾客持有些特定电子货币商品和CBDC的竞价推广账户;
•增加一个新的排除竞价推广账户类别,将低风险数字虚拟货币商品从范围中排除,在存储的货币价值有限的状况下,这类商品代表低风险,即特定电子货币商品,其连续90天每天竞价推广账户余额或价值在任何连续的90天内低于10000USD;
•增加非报告金融机构的概念中的其他措辞,以澄清中央银行在代表非金融实体或个人持有CBDC时很难被视为非报告金融机构。
#.涵盖涉及加密货币的衍生品和投资加密货币的投资实体
6.为确保加密货币的衍生品与引用(其他)金筹资产的衍生品之间的一致性,后者已包括在CRS中,引用加密货币的衍生品合同包括在金筹资产的概念中,从而允许金融机构对引用不相同种类型资产的衍生品应用相同的尽职调查和报告程序。
7.除直接买卖和持有加密货币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基金和其他财富管理工具投资加密货币,其目的是出于投资目的获得和持有有关的加密货币。因此,投资者可获得以基金为基础的加密货币价格波动敞口,而不需要直接拥有任何加密货币。
8.基金和财富管理工具的权益已依据CRS进行报告,无论是作为投资实体的股权或债务权益,还是作为推广托管竞价推广账户中持有些金筹资产。然而,投资实体的概念现在不包括将加密货币纳入CRS范围的合格投资类别,由于该概念仅包含金筹资产和货币。因此,投资实体的概念将扩大到包含投资加密货币的活动。
#.进一步修订以改进CRS报告
9. 如上所述,通过对CRS申报框架进行了一系列进一步的修订,提升CRS报告的水平和可用性,下面将简要概述修订的具体细节。
扩大对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控制人及其拥有些财务竞价推广账户的报告需要
10.在设计CRS时,报告需要主要集中在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和控制人的重要辨别项目的传输,与与金融竞价推广账户上已达成的收入和余额的有关信息。
11.同时,财务机构需要知道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控制人及其拥有些金融竞价推广账户的一系列其他事实和状况。报告这类事实和状况,能够帮助使税务管理部门更好地将他们依据CRS收到的信息置于框架中,并促进将数据用于税务合规目的。因此,CRS下的报告需要扩大到以下内容:
•明确控制人相对于实体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的角色与股权持有人在投资实体中的角色,确保税务管理部门知道控制人或股权持有人对实体所饰演的角色,而不是那些具备管理用途的人(比如高级管理职员,保护人,受托人);
•无论该竞价推广账户是先前存在的竞价推广账户还是新竞价推广账户,与是不是已获得有效的自我认证,此信息使税务管理部门可以知道所应用的尽职调查程序,从而深入知道信息的靠谱性;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角度是该竞价推广账户是不是为联名竞价推广账户,与联名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的数目,此信息允许税务管理部门考虑到如此一个事实,即联名竞价推广账户的收入和余额可能不完全归是每一个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而是需要在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之间酌情分配;
•金融竞价推广账户的种类如存款竞价推广账户、推广托管竞价推广账户、股权和债务利息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之间有什么区别使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知道纳税人持有些金融投资。
#.依靠AML / KYC程序来确定实质控制人
12.金融机构可以依靠AML / KYC程序来确定新实体竞价推广账户的控制人条件已移至CRS本身的文本中。尤其是对于新实体竞价推广账户,AML / KYC程序需要符合2022年FATF建议。除此之外,假如AML / KYC程序与2022年FATF建议不同,则金融机构的报告需要使用实质上类似的程序。
#.对于未获得有效自我证明的状况,应进行特殊的尽职调查程序,以确保有关此类竞价推广账户的报告
13.因为CRS需要金融机构获得并验证所有新竞价推广账户的自我证明,在金融机构未遵守获得有效自我证明需要的特殊状况下,CRS将适用任何后备尽职调查程序。
14.申报金融机构需要依据先前存在的竞价推广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暂时确定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和控制人的实质居住地。应当指出,这不是一个标准程序,更不是获得有效自我证明的需要的替代方法。
#.将某些出资竞价推广账户定性为排除竞价推广账户
15.所谓的出资竞价推广账户,其目的是在成立新公司或等待增资的状况下,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冻结资金,拥有这类特点的竞价推广账户将被觉得是排除竞价推广账户,需要有适合的保障手段,以防止滥用这种竞价推广账户。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一个专门的银行竞价推广账户进行买卖的监管,在出资完成之前,有关资金将被冻结。公司依法成立并注册后,出资竞价推广账户即转为按期存管竞价推广账户,或将出资金额转入存管竞价推广账户,关闭初始出资竞价推广账户。相反,假如公司尚未成立,则会将供款退还给认购人。
16.为确保此类竞价推广账户仅用于完成马上发生的出资买卖,只有在法律规定用此类竞价推广账户的状况下,此类竞价推广账户才被视为排除竞价推广账户,最长期限为12个月。
#.非申报的金融机构类别,适用于真的的慈善机构
17.虽然大部分主动的非营利性实体不被视为投资实体,即便它们符合投资实体的概念,但这种划分不适用于第VIII节D(9)(h)分段概念的非营利性实体。来自慈善界的代表强调,这或许会致使很不受青睐的结果,需要真的的公益基金会对所有赠款支付的受益者适用尽职调查程序,并报告向非居民受益者的赠款支付状况,比如获得奖学金的贫困学生。同时,各国政府也表达了担心,即容易地将投资实体的概念扩展到第8节D(9)(h)分段所述的所有非营利实体,或许会致使投资实体通过不适合地宣称非营利实体的地位而避免CRS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状况。
18.鉴于这类考虑,CRS目前为真的的非营利实体包括了一个可选的、新的非报告金融机构类别,该类别反映了依据第8节D(9)(h)分段规定的积极的非报告金融机构的实质性条件,使该实体需要作为投资实体进行报告,相应的管辖区税务当局进行充分的核实程序。
19.对第8节B段的注解包括了概述合格非营利实体不履行CRS报告义务的条件的需要。评注还描述了税务当局或其他政府机构在将实体视为合格非营利实体之前需要获得的确认条件。
#.扩大存款机构的范围
20.对“存款机构”一词的评注进行了修订,以扩大其范围,使之包含仅获许可从事某些银行活动但事实上并未从事此类活动的实体。
#.投资实体背景下的顾客和业务定义
21.关于依据本概念第a段的投资实体,大家对“顾客”一词的讲解与该段所列活动需要“作为业务”进行的条件产生了怀疑。这个问题与资金有密切关联。
22.该概念的范围通过“顾客”和“业务”等术语加以澄清,在评注中明确确认,基金的投资者可被视为“顾客”,基金本身可被视为“作为业务”进行活动。这与FATF建议中对金融机构概念的讲解是一致的,(a)分段就是基于这一讲解。
#.申报双重居民户口持有人
23. CRS的注解承认,实体或个人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评注》还明确指出,在自我证明过程中,这种双重居民可依据适用的税务公约中所明确的规则,以确定其出于税务目的的住所。
24.这可能致使在CRS的目的下过早地将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视为单一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致使有关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的CRS信息没报告给其他司法管辖区。
25. 因此,对评论进行了修订,以确保在平等的状况下,所有些税务居民管辖区应由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自我证明,而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应被视为所有确定的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评注进一步澄清,一旦对CRS的修改生效,就不再允许在将来的基础上依赖平局规则来确定自我证明目的的居住管辖权。
#.在CRS尽职调查程序内反映政府核实服务
26.现在,CRS尽职调查程序是基于AML/KYC文件、自我认证和报告金融机构采集的其他竞价推广账户有关信息。同时,技术的进步方向大概以高度靠谱的方法大大简化纳税人的文件记录。具体而言,所谓的政府核查服务(“GVS”)可允许第三方信息提供者,如报告金融机构,以IT令牌或其他唯一标识符的形式,从纳税人居住管辖区的税务管理部门获得与其身份和税务居住地有关的直接确认。
27.报告的金融机构将被允许依赖GVS程序在CRS尽职调查程序中记录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目的是使CRS对将来的IT进步具备前瞻性。在这方面,通过GVS或类似的IT驱动步骤确认竞价推广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身份和税务住所,可被视为与TIN功能相当。
#.有关公开买卖实体的控制人士的查阅规定
28.CRS对既存实体竞价推广账户和新实体竞价推广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需要报告金融机构审查被动型NFE以确定其控制人。在此过程中,报告金融机构可依靠 AML/KYC程序采集和维护的信息。在这方面,FATF建议(顾客尽职调查)的讲解性说明规定,假如上市公司已在其他方面受制于披露需要,可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充分透明度,则不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该企业的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为了与FATF建议维持一致,并考虑到此类信息在税务风险评估方面的功用有限,CRS目前将这一排除纳入了CRS。
#.在CRS中整理CBI/RBI指导
29.2022年十月,经合组织发布了《报告金融机构讲解性指南》,旨在解决某些投资国籍和居留权(CBI/RBI)计划的滥用问题,允许外国个人在当地投资或收取固定成本的基础上获得国籍或临时或永久居留权,以避免CRS。
30.讲解性指南重申,假如财务报告机构了解或有理由了解自我证明或文件证据是不正确或不靠谱的,则不能依靠该证明或文件证据。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报告金融机构应考虑到经合组织发布的关于潜在高风险的CBI/RBI策略的信息。该指南还包含报告金融机构在确定CRS报告的适合管辖权时可能提出的一些附加问题。讲解性指导现已列入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