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概念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格局与趋势。从概念出发,元宇宙是运用现有的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1]。一方面,元宇宙的特性保证了其能为用户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可协作的生产要素,决定了元宇宙本身的数字经济生产力。另一方面,元宇宙可基于区块链技术,与现实世界产生交互与影响,并由此构建出一个虚拟与现实相融合但各自独立的经济结构。
数字资产作为元宇宙生产经营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势必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管理制度。而现行法律框架下,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能否被赋予财产属性?如何保障数字资产的拥有者的权利?本文以此为元宇宙的规则之治,提供一些思考与认识。
[1] 北京大学陈刚教授,董浩宇博士在发表《元宇宙特征与属性START图谱》提出此概念。请见:https://share.gmw.cn/it/2021-11/19/content_35323118.htm
一、何为元宇宙数字资产?
在区块链技术普及发展前,“传统”的数字资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非货币性资产”[2]。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增加以及元宇宙概念的出现与普及,元宇宙场景下的数字资产(以下简称“元宇宙数字资产”)的概念逐渐转变为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发行、转让、存储、交易的具有价值的数字凭证。而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元宇宙数字资产具备数字性、唯一性、去中心化等特点使其与传统数字资产存在显著区别。
元宇宙数字资产根据自身的特性可分为链上原生资产与链上映射资产两类。原生资产系源自于元宇宙、区块链技术产生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资产,原生于虚拟世界,在现实世界不具备对应的底层资产,典型的原生资产包括同质化通证(Fungible Token);而链上映射资产系具备现实映射价值的数字资产,即该数字资产享有现实世界的某个权利作为背书,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系该类资产代表[3]。
本文中,笔者对链上原生资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2] 张启望.《关于数字资产的探讨》.沈阳农业大学.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年第11期
[3] 司晓.《区块链数字资产物权论》.探索与争鸣. 2021年第12期
二、元宇宙原生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模式讨论
01 原生数字资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财产”的定义以及范围,但普遍认为财产系具备客观经济价值的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一般而言,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具备客观价值性、可支配性两个特征。
首先,元宇宙数字资产具备客观价值性。原生数字资产是由用户为满足特定需要根据元宇宙中的生产要素所制作的,以下因素决定了原生数字资产的客观价值性:(1)稀缺性,原生数字资产系基于区块链技术所产生的,并由此赋予了该数字资产的唯一性。(2)价值认同性,由于原生于虚拟世界,在现实世界缺乏底层资产价值锚定依据,因此缺乏客观的成本计算依据;有鉴于此数字资产的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公共价值认同,即能够多大程度地满足元宇宙数字社群的共识机制。(3)限制性条件,除价值认同外,数字资产的客观价值会受到该类型资产的数量以及流通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元宇宙数字资产具备可支配性。根据现有的区块链技术以及对未来元宇宙的发展展望来看,权利人能够对元宇宙数字资产享有类似于传统财产的各项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例如,数字资产的所有者能够通过私钥支配、控制元宇宙数字资产。即所有者将该数字资产存于某一链上并由该链的对应平台自动生成一对“私匙”和“公匙”。每个数字资产的地址都对应一把“私钥”,若想进行处分就需要用“私钥”进行确认,并且所有的过程都是单向不可逆的。
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也倾向于认同链上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2022年5月5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布的经典案例“程某申请执行施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案”的案件评析中提出“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上所述,元宇宙数字资产属于虚拟财产之范畴并明确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02 元宇宙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
尽管源于周数字资产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但针对其法律属性尚无统一认定。对此,主流观点认为应以现行民事权利理论作为数字资产法律属性的认定依据,相关主流观点包括: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说[4]。
[4] 请参见微信公众号文章:《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KH68E0MVhxjgyeWgJAHOA
1.物权说
物权说提出,数字资产的各项特征符合“商品”的定义范畴,其实质满足了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要求,构成具备可支配性的无形物,符合物权的核心特征,应纳入物权的保护范畴。
2.债权说
债权说提出,数字资产的价值特征由用户和平台方之间的业务模式决定,因此,数字经济法律关系的根本实质为网络服务提供方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服务合同是其主张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3.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说提出,数字资产作为依据元宇宙平台生产要素结合创作者个人智力劳动付出的产物,因此数字资产属于知识产权,但是学界对于数字资产的智力成果归属并无统一定论。
4.新型权利说
新型权利说提出,由于数字资产属于虚拟资产,其法律关系的特性与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使用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法有效地对此进行调整,因此应当设立一项新型权利以便于应对其特殊性以及其快速变化性。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数字资产应当适用何种权利保护模式仍无定论,但是针对此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意义深远。我们仍应当在元宇宙真正到来前全方位思考相关问题,以应对元宇宙诞生过程中接踵而来的各项法律问题。
数字资产作为元宇宙经济架构的底层支撑,其法律定性与权利保护无疑会对整个元宇宙经济体系的构建带来重大的影响。元宇宙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现实世界的镜像世界,而是与现实世界存在相互交融与影响的独立社会体系。基于对元宇宙的乐观展望,作为其经济构成要素基础的虚拟货币、商品等区块链上链原生数字资产的价值基础、价值波动规律以及交易方式、习惯等必然会逐渐趋同于现实世界。届时,对于数字资产的法律定性与权利保护一方面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元宇宙经济体系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需要满足现实世界与元宇宙的交互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