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元宇宙”概念持续升温,并且“燃”到了各行各业。据企查查数据,截至2022年10月,国内带有“元宇宙”相关名称的公司已有近两千家。与此同时,拥有元宇宙基因的NFT概念也被逐渐推向公众视野。目前我国NFT数字藏品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其所蕴含的商机和市场潜力也吸引了各方资本的青睐。NFT数字藏品交易模式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网络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形式,其在中国市场的蓬勃发展也对现有相关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与NFT有关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
12月5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公布了审理结果。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这是一起因为NFT数字藏品交易而产生的案件,案情却不那么复杂。
案件详情
今年二月,被告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在其数藏平台上线一款NFT数藏盲盒抢购公告,并且该藏品为限量发售。公告将发售时间、发售数量以及价格等详情都包含在内,并且在末端加上了参与渠道二维码。公告底部提示,抢购时需填写与实名认证一致的手机号,且一个手机号只能抢购一份。平台将剔除未实名认证、个人信息填错等无效订单,对无效订单进行强制退款。
原告王某诉称,其通过该公告公示的购买渠道,抢购了一份A公司发售的“NFT数字藏品盲盒”,在填写手机号及个人信息后付款999元。但A公司一直未予发货,并在10天后强制退款给王某。
大家都知道,NFT这类数字产品不需要物料等麻烦的发货步骤,大多数时候都是拍下立即到账。而王某认为这次的发售平台强制退款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履行合同,不然则赔偿损失99999元。
在审理过程中,该数藏平台认为,平台为了防止部分用户利用外挂插件或者软件进行“作弊”抢购数字藏品,他们在抢购公告中特意加上了注意事项。并且经平台核对相关信息,王某在下单时所填写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号中部分数字与实际情况不符,所以平台判定为无效订单,随即采取强制退款处理。平台声称,原告王某已成功接收退款,并未造成实际损失。且该盲盒NFT已经全部发售完毕,平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审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对象为NFT数字藏品,而非NFT权益凭证。而本案特殊之处即在于双方当事人交易的标的物系NFT数字藏品,故需要先确认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
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违反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不论王某是否使用了插件或者不实个人信息,只要他在购买前默认了公告中的内容,就算是个人填错了手机号码,平台也有权强制退款,因为这一点是具备法律效益的。并且原告王某的诉求是平台赔款99999元,或者重新发放该NFT盲盒到王某账户,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NFT数字藏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官说明:NFT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艺术品,本身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的独创性表达,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时,NFT数字藏品是基于区块链节点之间的信任和共识机制,在区块链上所形成的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因此,NFT数字藏品属于虚拟财产范畴。
NFT数字藏品交易系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并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衍生而出的网络空间“数字商品”交易模式创新,属于新型商业模式。虽然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依法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在法律层面承认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地位。但长期以来,NFT数字藏品都未被正式纳入虚拟财产或者数字资产的范畴,其只是与一件数字藏品具有唯一关联性的、存储于区块链上的NFT元数据。
在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案涉交易通过互联网信息进行,且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数字商品范畴。故案涉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应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该案对国内数字藏品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导意义,对于企业如何运营平台、控制自身风险和数字藏品的资产定义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这次判决填补了国内NFT数字藏品行业司法判例的空白,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
可以预见的是,有关部门将坚决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底线,从NFT数字藏品资产保护、遏制以金融化炒作为目的这两条主要方向出发,出台相关政策乃至法律法规,力求实现NFT的实用价值。相信通过正向引导和科学监管,必将会使NFT行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