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Binance)与其执行长赵长鹏(CZ),昨晚突然遭到美国期货商品交易委员会(CFTC)起诉,罪嫌为涉及违法提供衍生品交易,违反了监管规则。
CFTC表示将寻求对币安及其相关实体实施永久性的交易和注册禁令,禁止涉及商品利益和加密货币商品的交易、控制等行为。受此消息打击,比特币一度跌破2.7万、以太坊失守1,700美元,币安平台币则跌超5%,最低报306.45美元。
在CFTC这份长达74页的起诉文件中,究竟它是否真的抓到了币安违法的证据?发起诉讼的依据又是什么?根据该监管提供的纪要(summary)说明,整理编译如下:
1、Binance营运着世界上最大的中心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出现在一个不透明的企业实体网络中,所有这些企业实体最终由CZ(赵长鹏)掌控,组成一个名为「Binance」或「Binance生态系统」的共同企业。
Binance报告的大部分交易量和盈利来自于其对位于美国(包括本地区)的客户的广泛招揽和访问,这些客户在Binance平台上进行了多种不同类型的涉及跨州商业的数字资产现货和衍生品交易。
2、自2019年7月至今(「相关期间」),在CZ的指导和控制下,并在Lim的故意和实质性协助下,Binance已经推广并接受订单、财产以作为保证金,以及营运一个场所,用于为美国的个人提供数字资产商品,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坊(ETH)和莱特币(LTC)的期货、期权、掉期和杠杆零售商品交易服务。
3、自2017年推出其平台以来,尽管Binance公开表示其意图“阻止”或“限制”位于美国的客户访问其平台,但它采取了一种有计划的、分阶段的方法来增加其在美国的影响力。
Binance最初的战略定位是针对零售客户的招揽。在之后的阶段,Binance越来越依赖于位于美国的人员和供应商,并积极培养了位于美国的有利可图的商业重要的「VIP」客户,包括机构客户。
与此同时,Binance、CZ和现任的合规长Lim都知道,Binance招揽位于美国的客户将使其受到美国法律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但是,Binance、CZ、Lim都选择忽视这些要求,并通过采取措施帮助客户规避Binance的访问控制,破坏了Binance无效的合规计划。
4、被告人忽视适用的联邦法律,同时促进Binance的美国客户群,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是有利可图的。例如,根据Binance2020年8月的文件,该平台从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了6300万美元的收入,约16%的账户由Binance确定为位于美国的客户持有。
到了2021年5月,Binance从衍生品交易中获得的月收入已增加到11.4亿美元。Binance选择优先考虑商业成功,而非遵守美国法律的决定,正如Lim所概括的CZ的立场,「这是一个商业决策」。
5、Binance故意掩盖了其营运交易平台的实体身份和位置。例如,Binance面向客户的「使用条款」声称是客户与一个名为「Binance operators」的实体之间的合约,这个术语没有具体含义。
虽然在相关期间的不同时间,Binance在许多地点都设有办事处,包括新加坡、马尔他、迪拜和东京,但Binance故意不披露其行政办公室的位置。
相反,CZ表示,Binance的总部位于他在任何时候的所在地,反映出一种有意逃避监管的策略。CZ于2019年6月的一次内部会议上解释了这个策略,称Binance通过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各种实体开展业务,通过「不在任何地方落地」来「保持国家的清洁(不违反法律)」,这才是.com无法在任何地方落地的主要原因。
6、CZ、Lim和Binance高阶管理层的其他成员未能正确监督Binance的活动,实际上,他们积极促进了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包括协助和指示位于美国的客户规避Binance声称实施的合规控制,以防止和检测美国法律的违规行为。
Binance及其官员、员工和代理人指示美国客户使用技术来掩护他们的位置;允许未提交身份和位置证明的客户在宣布此类行为被禁止后继续在平台上交易;并指示最终受益所有人、控制交易决策、交易算法和其他资产的关键员工均位于美国的VIP客户,以新成立的外壳公司的名义开设Binance账户,以规避Binance的合规控制。
7、尽管Binance招揽并依赖位于美国的客户为其各种市场产生收入并提供流动性,但Binance从未以任何方式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并无视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和活力至关重要的联邦法律,包括要求实施旨在防止和检测洗钱和恐怖主义资金的控制的法律,这违反了《商品交易法》“Act”or“CEA”),7 USC §§ 1–26,and the CFTC Regulations(“Regulations”),17 CFR pts.1–190(2022).
8、在相关期间,通过Binance平台的营运,被告Binance,在Lim的协助下,以及CZ违反了CEA和法条的核心规定,包括:
i.违反CEA第4(a)条或者选择性地违反CEA第4(b)条和Regulation 48.3,17 CFR § 48.3(2022),提供、进入、确认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场外商品期货交易
ii.违反CEA第4c(b)条和Regulation 32.2,17 CFR § 32.2(2022),提供、进入、确认执行或交易场外商品期权
iii.招揽和接受商品期货、期权、掉期和零售商品交易的订单,或者作为协议、合同或交易中的交易对手方;在这些活动中,接受货币、证券或财产(或代替信贷)用于保证或担保Binance平台上的交易,违反CEA第4d条和7 USC § 6d
iv.在未注册为掉期执行设施(SEF)或被指定为合同市场(DCM)的情况下,经营掉期交易或处理设施,违反CEA第5h(a)(1)条和Regulation 37.3(a)(1),17 CFR § 37.3(a)(1)(2022)
v.未能勤勉监督Binance与委员会注册要求相关的活动,违反Regulation 166.3,17 CFR § 166.3(2022)
vi.未能实施有效的客户信息程序,或以其他方式符合银行保密法的适用规定,违反Regulation 42.2,17 CFR § 42.2(2022)
vii.故意在美国之外进行活动,包括进入协议、合同和交易,并构建实体,以故意回避或试图回避2010年《华尔街透明与问责法》附录A颁布的CEA的任何规定,违反Regulation 1.6,17 CFR § 1.6(2022)。
9、除非本法院加以限制和禁止,被告很可能会继续从事本诉讼中所述的行为和类似的行为和做法。
10、因此,CFTC根据CEA第6c条,7 USC § 13a-l,提起本诉讼,以禁止被告的非法行为和做法,并迫使他们遵守该法案。此外,CFTC寻求民事罚款和补救性附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和注册禁令、没收、判决前和判决后利息,以及法院认为必要和适当的其他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