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上周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发表咨询总结,宣布6月1日起开始接受已准备好遵守证监会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申请牌照,而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应着手以有序的方式结束于香港的业务。
证监会后续公告,将给有意申领牌照,并且已在6月1日前于香港营运且拥有实质业务的的数字资产平台,提供一年的(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过渡安排」时间。此外,申请过渡安排的企业还需符合「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所载列条件。
证监会发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过渡安排」通函
证监会昨(5/31)日正式发布《有关专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的过渡安排的通函》,释出更多关于「过渡安排」的信息。
证监会通函首先强调过渡安排仅适用于「提供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方面,则并无任何过渡安排。有意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须受到香港的证券法例所规限,并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取得相关牌照后,方可展开其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的业务。
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通函指出,过渡安排(即不违反安排及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旨在为于2023年6月1日前正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且已准备好遵守证监会的准则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够的时间,以便它们申领牌照及检视并修订其系统与监控措施。
于6/1前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于2023年6月1日前在香港营运并设有具实质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一年依据不违反安排将可继续于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而不会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发牌规定。
证监会同时列出在他们在评估平台是否在6/1前正在香港营运及经营真正的业务并设有真正的业务据点时的考量因素:包括是否于香港成立为法团、是否在港设有实体办公室、香港员工是否对该平台具有中央管理和控制权、关键人员是否驻于香港、平台是否已投入服务并在香港拥有独立客户和真实成交量…等,并点明单纯在香港设立公司或在香港只有「空壳」业务并不足以符合过渡安排资格。
通函写道,证监会如认为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符合当作为获发牌安排的条件(须于2024年2月29日提交牌照申请),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由2024年6月1日起自动被当作为获发牌,直至其牌照申请获批准、撤回或拒绝为止。
于6/1前并非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对于那些在2023年6月1日前并非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证监会警告这些平台并不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
“在获证监会发牌前,它们不得在香港开展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活动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任何虚拟资产服务。进行任何无牌活动乃属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