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特律师
2016年,夏甲了解到设在境外的“能量锎”投资平台(www.cfquantum.org),其服务器设在境外。2016年6月,夏甲派夏乙、姜某等人赴香港与平台方张某洽谈,商定在国内推广能量锎投资平台的相关事宜。随后,夏甲同夏乙及宣某等人,以能量锎为投资平台,在没有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公开对外销售能量锎。
夏甲等人利用在国内的公司为主体,称投资能量锎可获得锎币增值,发展下线可获得发行收入、打模拟、精灵挖矿可赚锎币提现等高额回报等,开推广会、发展下线团队负责人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了众多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金额达5亿余元。在此期间,王某接触到夏甲等人,被招募为团队负责人,王某协助夏甲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2017年9月,因投资人大量提现,夏甲等人参与控制,能量锎投资平台先是暂停交易,后是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将能量锎导入“外盘”致价格暴跌,造成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达4亿余元,投资人报案,夏甲、夏乙、王某等人被抓获。
近日,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20)浙0111刑初9号】,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7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在其造成投资人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见《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通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同时具备四点,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说,要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对比王某等的行为,显然符合了这四个特征。
此外,比特币崛起以后,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关的诈骗犯罪,可谓“花样百出”。比如利用交易平台诱骗他人充值返利;以收购或者销售代币、挖矿机为由骗取他人钱财;虚构代币充值渠道、以代币走势对赌为手段诈骗他人钱财;虚构与代币相类似的其他“代币”进行诈骗等等。本案涉及的能量锎就是利用境外不知名的平台,王某等人员打着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人投资。
本案告诉我们,投资代币有风险,入市需谨慎。